从婚姻的本质看,男女双方除要有感情外,确实应尽许多义务,其中包括性义务。如果故意不尽这些义务,当然也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之一。但应看到,许多男女因生理问题、心理问题、环境条件问题等无法尽性义务,如男性的阳痿、早泄,女性的阴道痉挛、痛经以及一些男女都存在的性冷淡、性厌恶、性恐惧等,还有无理想性交场所(怕被孩子或别人知道)、性交方式粗鲁愚蠢等。
这些问题,有的是遗传造成,有的是早期教育或是早期经历创伤所致,而有的就是夫妻的另一方引起。如果因这些问题而不能尽性义务并因此而离婚,就有些不妥。性
生活应是双方的愉快,决不应是双方或任何一方的痛苦。
任何婚内强奸都是违背这愉快原则的,也是不道德的,纯属动物性的自私的生理满足。 当然,没有性生活也是痛苦的。因此,我认为应先查找分析未尽性义务的种种原因,并应针对具体的生理、心理等问题进行治疗、解决,尽量使双方都获得性的满足。
如果既要婚姻,又故意不尽性义务,或经过反复治疗终不能排除性的障碍,当然也可以考虑离婚。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未尽性义务为由而离婚,也不能简单地看待或否定对性满足的追求。 如果前都简单,太多的家庭都该离婚;如果后者简单,婚姻也没有幸福可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