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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愿行房算不算是剥夺丈夫的性权利?

结婚后,如果妻子不愿行周公之礼,这里的丈夫没有性旺盛的那种,只是每月几次(偶尔1-2次),但妻子总是拒绝!以至丈夫无法得到正常的性生活!这算不算是妻子剥夺丈夫的性权利!我们听到最多的是丈夫去强迫妻子,那么丈夫的权利时不时也要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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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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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婚姻的本质看,男女双方除要有感情外,确实应尽许多义务,其中包括性义务。如果故意不尽这些义务,当然也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之一。但应看到,许多男女因生理问题、心理问题、环境条件问题等无法尽性义务,如男性的阳痿、早泄,女性的阴道痉挛、痛经以及一些男女都存在的性冷淡、性厌恶、性恐惧等,还有无理想性交场所(怕被孩子或别人知道)、性交方式粗鲁愚蠢等。
    这些问题,有的是遗传造成,有的是早期教育或是早期经历创伤所致,而有的就是夫妻的另一方引起。如果因这些问题而不能尽性义务并因此而离婚,就有些不妥。性生活应是双方的愉快,决不应是双方或任何一方的痛苦。
  任何婚内强奸都是违背这愉快原则的,也是不道德的,纯属动物性的自私的生理满足。  当然,没有性生活也是痛苦的。因此,我认为应先查找分析未尽性义务的种种原因,并应针对具体的生理、心理等问题进行治疗、解决,尽量使双方都获得性的满足。
  如果既要婚姻,又故意不尽性义务,或经过反复治疗终不能排除性的障碍,当然也可以考虑离婚。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未尽性义务为由而离婚,也不能简单地看待或否定对性满足的追求。  如果前都简单,太多的家庭都该离婚;如果后者简单,婚姻也没有幸福可言。
   。

2004-12-20

711 0
做爱是需要两个人来完成的. 你有享受性爱的权利,她也有拒绝的权利的

2004-12-14

712 0
我们男人结婚后享有这种权利的

2004-12-14

713 0
和她好好交流下 做爱是需要两个人来完成的伟大工程

2004-12-14

740 0
你的问题很有意思。法律上没有规定夫妻间每月得有几次性生活,虽然丈夫有性交的权利,但同时妻子也有不想性交的权利,你如何硬来,会导致婚内强奸的,这是犯法,这才是真的触犯法律。你应该从生理和心理上来解决。是否你们感情很差呢?还是她生理有障碍,不想性交?夫妻间应该要多进行性爱交流,而不是强调个人的生理享受。

2004-12-14

709 0
这个问题很难界定的 有义务但是也要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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