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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A身患胃癌,自知不久于人世,与其妹B妹夫C交代遗产分配,交代时神志清楚,A有子女E,F,G。A把大部分财产分给E。A不久去世,请问A遗产分配的交代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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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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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 其立遗嘱时神志清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200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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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遗嘱是在当事人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做出的,所以无效,但是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做出的口头遗嘱是有效的

200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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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效。 首先,遗嘱人神智清楚,应以书面形式订立遗嘱,口头遗嘱无效。 其次,遗嘱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遗嘱人的妹妹就是其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虽然遗嘱人有子女E、F、G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遗嘱人并未全部分配其财产,且很难保证其子女在继承开始前会有什么变故,因此其妹仍有继承的可能。

200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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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属无效. 应为其立遗嘱时神志清楚,可以用书面形式立遗嘱,但其未用,所以其口头遗嘱应属无效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在情况紧急的时候用的,但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在场作证,紧急情况消除后,必须作出书面的遗嘱,其先的口关遗嘱无效. 本案例不存在紧急情况,所以其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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