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分A级和B级是吗?有
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
--------------------------------------------------------------------------------
2003-11-11 20:50: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区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通知》的规定,经充跨部研究确定,自2O02...全部
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
--------------------------------------------------------------------------------
2003-11-11 20:50: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区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通知》的规定,经充跨部研究确定,自2O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下列地方可以将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到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一、 各省、各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
二、 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三、 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于做好0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下发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4/12/10 12:27 来源: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司发电(2004)第8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360分。
属于《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所规定地方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35分。其中我省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区为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和连南瑶族自治县。
二、考试成绩的下发与核查
(一)考试成绩的下发
省厅将在收到司法部下发的我省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数据包后,直接放在广东司法考试网后台由各市自行进入管理,并不再以其他形式下发成绩数据。
我省考生可统一通过广东司法考试网前台( )及声讯电话16880883查询本人成绩。各市司考工作人员应通过报名时分配的用户名及本人密码登录管理后台,按实际需要对本市成绩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后台《内部公告》栏的说明,打印考生成绩通知单,并尽快向应试人员邮发《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成绩通知单须加盖当地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印章(没有司法考试办公室印章的则盖司法局印章)。凡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在成绩通知单上加盖“考试通过”字样的条章(条章大小参照2002年)。鉴于成绩合格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须提交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各市可对此类人员的成绩通知书原件予以留存,只发成绩通知单复印件,并做好情况说明。
(二)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自考试成绩公布后15日内(截至12月20日),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分数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
不收取查分费用。分数核查仅限于试卷四。对于由计算机评阅的试卷一、二、三,不进行分数核查,但此三卷无成绩的,可以申请分数核查。
各市司法局收到应试人员的查分申请后,应尽快汇总并填写《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查分呈报表》(附件一),于12月22日前将查分呈报表送交或传真至省厅。
三、资格授予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
(一)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可先登陆广东司法考试网( )进行网上资格申请,并应于2005年1月4日前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现场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手续;也可直接到现场填写《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附件二)和办理申请手续。
申请法律职业资格应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2、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5、公安机关或县处级以上单位人保部门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书原件。
(二)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授予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呈省厅并写出审核报告。对符合资格授予条件,拟授予资格的人员,应制作《2004年法律职业资格审批呈报表》(附件三);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核不予授予资格的人员,应制作《2004年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附件四)。
各市司法局应将附件三、四两表与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两份)一并于2005年1月7前上报省厅。
各市司法局登录呈报登记表,应按三种不同的报名情况分别登录汇总,即A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B类:属于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C类:属于放宽学历条件地区(包括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考试成绩为335—359分的应试人员。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尽快发放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认真做好成绩核查和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的工作,做到不漏报、不误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不得列入呈报表。
严禁在审核上报合格人员的工作中弄虚作假,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不正之风。
(二)各市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做到组织领导有力,工作认真细致,岗位责任明确,操作程序规范,尽最大努力,把这项社会关注、考生关心、事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发展的重要工作做好。
附件:一、《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查分呈报表》
二、《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三、《2004年法律职业资格审批呈报表》
四、《2004年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
广东省司法厅
二OO四年十二月二日
。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