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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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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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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单民事案件应具备如下特点:一是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二是政策、法律规定明确,易于处理;三是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不大,争议容易解决。只有正确运用简易程序,才能直到事半功倍、方便当事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第一类,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第二类,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第三类,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
   第四类,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第五类,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第六类,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第七类,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

200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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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即哪些法院审理的哪些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按照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除此之外,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而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如下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另外,该意见还列举了三种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

200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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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一审民事案件或者非讼程序的大部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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