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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被告人不到庭,可否适应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中,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但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否适应简易程序进行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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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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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一般来说你说的情形不属于法定情形,要看法院认为怎样了。 其次,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情形如下: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
  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4。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你说的情形属于第四种情形。 综上,个人认为你说的情形是可以缺席审判的。   。
  

2008-04-06

只要是法院的传票合法送达了,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开庭时间也超过了15天的答辩期,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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