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子弟校需要什么条件
全国人大于1995年出台的新《教育法》有三项规定与民工子弟学校直接相关,具体如下:
其一,《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对设立教育单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不存在法律争议,尤其《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该法由人大常委会2003年8月27日颁布,自2004年7月1日起生效),办校的行政审批制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教育法》第27条可以看作这一条款的下位规则...全部
全国人大于1995年出台的新《教育法》有三项规定与民工子弟学校直接相关,具体如下:
其一,《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对设立教育单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不存在法律争议,尤其《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该法由人大常委会2003年8月27日颁布,自2004年7月1日起生效),办校的行政审批制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教育法》第27条可以看作这一条款的下位规则。“黑户”民工子弟学校的关键不在于国家实行“行政许可”,而在于国家采用什么标准审批“行政许可”。
其二,《教育法》第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虽然条款对什么是“合格教师”、什么是“符合标准的场所和设备”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不用多想就知道,如果用要求公立学校的标准来要求没有国家投资、立足于“让孩子有学上”的民工子弟学校,等于扼杀民工子弟学校。
想要保全民工子弟学校,惟一的出路就是施行双重标准。对此《教育法》没有倡议,也没有禁止,是开放的。
其三,对民办学校最不利的条款应当是《教育法》第25条第3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不得营利”的规定,条件比《义务教育法》苛刻了,可以看作立法者给出了不怎么友好的“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调子,甚至可以读出立法者压制“民办学校”的立法意图。《义务教育法》和《教育法》同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根据“新法高于旧法”的法源效力原则(比较《立法法》第83条),《教育法》的“民办学校不得营利”规定当属有效。
但如果考虑到,国家当时——其实至今仍然如此——没有财力或者说没有投入足够的财力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国策,那么这个条款是否“明智”,就值得商榷。(18)好在常识说明基础教育是赔本事业,1995年时期的民工子弟学校多半属于良心行为,故不会因此受多大影响。
另外,适用“营利”和“以营利为目的”这样的不确定概念时必须先作解释,只要愿意,适用者完全可以利用其裁量空间对民办学校表示友好。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