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股票、基金交易佣金标准规
一、为鼓励和维护公平竞争,制止证券经纪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证券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共同维护上海地区证券行业的经营秩序和整体利益,推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以下简称为公会)决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在上海地区施行《上海地区股票、基金交易佣金标准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的股票、基金是指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B股和证券投资基金;佣金标准均指不含税费的净佣金标准。
三、各证券营业部会员应当在本《规范》所明确的上海地区股票、基金交易佣金收费最低标准及之上确定营业部的佣金收费标准。 高于最低标准的维持原状。
四、各证券营业部会员对于一般...全部
一、为鼓励和维护公平竞争,制止证券经纪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证券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共同维护上海地区证券行业的经营秩序和整体利益,推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以下简称为公会)决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在上海地区施行《上海地区股票、基金交易佣金标准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的股票、基金是指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B股和证券投资基金;佣金标准均指不含税费的净佣金标准。
三、各证券营业部会员应当在本《规范》所明确的上海地区股票、基金交易佣金收费最低标准及之上确定营业部的佣金收费标准。
高于最低标准的维持原状。
四、各证券营业部会员对于一般客户的佣金收费最低标准为:现场交易(含自助委托)佣金标准不低于2。8‰;电话委托佣金标准不低于2。2‰;网上交易佣金标准不低于1。6 ‰。
五、各证券营业部会员对于大资金客户和股票、基金每月成交量较大的客户的佣金收费标准可以给予相应优惠,但给予优惠不得低于如下标准表所示:优惠佣金最低标准表 (币种:人民币)各证券营业部会员执行优惠佣金最低标准的,应当于12月1日前向公会秘书处备案。
六、各证券营业部会员对于银证通客户,参照以上各类佣金收费最低标准执行。本《规范》第
四、
五、六条所指的客户按单个资金帐户划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