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电话费用如何被不良短信,网站扣走费用
用户对移动最不满意的就是霸王条款,代收费是霸王条款的一种形式,当前用户最厌恶的问题是梦网业务问题,梦网业务是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梦网业务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的原因如下:
1、短信骚扰。
垃圾短信响声总会让正在工作或享受生活的用户不自觉地查看,又无可奈何地删除这此垃圾短信。 用户每天都会接到很多垃圾短信,这些垃圾短信的内容无非是商业广告和刑事诈骗。其中,刑事诈骗是政府打击的重点,现在已极少出现了,商业广告绝大部分都是梦网公司发送的。如果没有梦网公司发送的信息,用户的手机接到的短信会特别干净,用户开心地享受高科技带给用户的方便同时不用成天为这种骚扰的垃圾短信而不快——用户既没有义务删除垃圾...全部
用户对移动最不满意的就是霸王条款,代收费是霸王条款的一种形式,当前用户最厌恶的问题是梦网业务问题,梦网业务是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梦网业务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的原因如下:
1、短信骚扰。
垃圾短信响声总会让正在工作或享受生活的用户不自觉地查看,又无可奈何地删除这此垃圾短信。
用户每天都会接到很多垃圾短信,这些垃圾短信的内容无非是商业广告和刑事诈骗。其中,刑事诈骗是政府打击的重点,现在已极少出现了,商业广告绝大部分都是梦网公司发送的。如果没有梦网公司发送的信息,用户的手机接到的短信会特别干净,用户开心地享受高科技带给用户的方便同时不用成天为这种骚扰的垃圾短信而不快——用户既没有义务删除垃圾短信,也没有义务接收梦网公司的广告;假如是因为用户不用为接收到垃圾短信而付费,因而梦网公司就可以向用户大量发送垃圾信息的逻辑思维,也就等于可以随便打电话给陌生人。
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宣传短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用户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发短信的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用户也可以向公安局举报,请求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对发送者进行行政处罚。
2、短信内容侮辱用户。
“D它突然低头用舌头吸允笔者的……回复D看一位女大学生的羞涩自述!现在的女生真是不得了,还可以与她(它)聊天交朋友(短信娱乐)。本条免信息费,发信人:036381,发送于2006月5。
14。 09:30:09”这是笔者前不久接到的一条短信内容,很多短信色情内容比这更不堪入耳;类似的内容还有情色玫瑰坊、探索两性秘密、少女到女人的情感实录、美女视频、测名、测婚姻、测爱情、六合彩码号猜测等等。
以上发送的这些内容违反了《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造、复制、传播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七)散布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以及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发布含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22号)的规定。
用户可以向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举报,也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发送者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
发送淫秽色情等法律禁止的内容勾引用户上当是梦网宣传短信的惹人厌恶的另外一个原因。
这些短信,对于绝大部分用户,特别女性用户,是人格上的一个侮辱;对于未成年用户,发送这些淫秽内容,实质就是犯罪。
3、抢用户的钱。
笔者曾接到那个上市的网易公司一条短信,向笔者的手机发了一个所谓的手机邮密码,每月就收取笔者10元。
有时用户手机就是收到一条短信,就被收取了一元、5角不等。这种抢钱方式,在2002年至2004年是最普遍的方式,那时候所谓网站公司转亏为盈的原因或者是一些上市公司如空中网和“TOM”有不错的业绩,梦网公司老板一夜成为千万富翁的原因,全部是借助这种所谓的业务成绩。
这种强抢钱方式,无论是多么小心的用户,都会被抢钱,这是用户最愤怒的。这种强抢钱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
4、不明码标价,欺骗用户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服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第七条:“电信服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题醒目。
” 不明码标价,欺骗用户的交易表现类型如下:
A:不标价:如030601发过来的:“女人身上有个部位,爸爸能碰两次,妈妈能碰两次,老公却一次也不能碰,请问是什么?回复数字1看答案。询02062823565 ”用户曾投诉发送后则被收取10元。
B、价格不明确:如“您申请的深圳巨鹏(9466)无限DIY业务2。00(元)/条,请重发43到9466确认生效。号码:9466,日期:06/05/19,时间:22:09”用户发送过去,马上接收到了15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和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内容的通知》,应当按一条的内容收费。
C、标价不清晰,如“寂寞难奈96098119,……(每分钟1—3元)、 “请发铃声编号到600094260”然后在哪一个小角处写上1元/条。
1元/条小到需要高倍的放大镜才可以勉强看到的地步。这是违反《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第七条的。
梦网公司招人厌恶的原因罄竹难书,以上所说的只是依照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通报对电信企业侵权行为治理情况》中所描述的违法事项及用户经常碰到的问题所列而已
第二节:代梦网收费是梦网侵犯用户权益的根源
梦网业务是手机通信上的一个毒瘤,对用户的生活、工作、精神上构成了极大的伤害,绝大部分用户都在本能地抵触该业务。
梦网公司及那些像煤矿企业一样占有股份的当权者为了要收回成本,要赚钱,要住别墅开奔驰,要被媒体吹捧,面对这些抵触的刁民用户,不断地用抢、偷的方式来增加它们的上市业绩。善良的电信用户发现被抢的钱总是需要花更大的成本去要回或者是根本就要不回,诉诸于法律的成本太高了;但用户不是羔羊,任人宰割,用户狂怒的暗流如同地下的岩浆一刻也没有停止,总会有一天喷涌。
用户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原因是什么?笔者思考。
如果没有代收费,则梦网公司就无法在用户的手机上抢钱,恐怕全国没有几个人会为了订制梦网公司业务而交现金给五湖四海的梦网公司;从成本利益上核算,没有利益的驱动,梦网公司也就不会大量地向用户的手机用户发送垃圾信息,用户也不会总受到骚扰和侮辱,和谐社会也就和谐多了。
这就不难看出,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主要原因就是移动为梦网公司提供这种代收费的行为,这不难理解,梦网公司的“罪行”其实就是移动公司的“罪行”。
那么,移动没有经过用户的同意就代第三方收取用户的钱,合理吗?银行难道可以在没有经过储户的同意,代储户为第三方付款?笔者顺着这条思路思考下去。
第三节:移动无权代理梦网公司强行在用户账户中收费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范畴,上层建筑以民意为基础,绝大多数用户憎恶梦网公司的各种行为,移动代理梦网收费这种行为应该是抵触法律。笔者顺着这条思路思考下去,发现移动无权未经用户同意代理梦网公司强行在用户账户中收费。
先请大家思考逻辑推理——“人难免犯错误,打人是犯错误的,所以我打人是难免的”的正确与否。该推理,大前提与小前提都是正确,但结论是错误。为什么结论会错误的呢?
人难免犯错误的,这里“错误”范畴是失误,即“由于疏忽水平不高而造成差错”(《倒序现代汉语词典》P1306);打人是错误的,这里“错误”的范畴是违法的,于是该推理形式就把人难免犯错误变成人难免违法的,而人难免违法的论点是错误的。
正确的推理结论是建立在正确的论点和正确的逻辑形式上,“打人是难免的”逻辑关系其实就是违背了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同一律”,也就是概念的确定性。
回到移动所称的代理梦网公司收费的问题。
任何一个人A都可以代理另外一个人B,这时的同一个人有多种身份,一种是代表自已的人A,一个是代表他人的人B;这个人是人A与人B、人C……的复合。
用户与移动A签订了使用通信工具的服务协议,用户与移动A之间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用户依照约定向移动A存交了钱做为话费,移动A为用户提供了通信服务,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就,用户的钱放在移动A那里做话费,移动A负有保障用户财产安全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移动称其是代理了梦网公司的收费行为,这时的移动代理收费的身份已经不是原来的移动A了,而是代表被代理人梦网公司,也即移动B的行为,即移动代理收费的身份是移动=移动B(即梦网公司);同样是移动,这时的身份是移动={移动A、移动B}。
保障用户财产安全的义务是移动A,在这里移动A≠移动B,于是移动A的代理收费,就是移动A把保障用户财产安全的义务转移至移动B(即梦网公司),而移动A(移动本身)这种转移保障用户财产安全的义务并没有征得用户的同意,《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移动(即移动A)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把保障用户财产安全权义务转移给梦网公司(移动B)的行为是违法的,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移动(即移动A)这种代收费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无论用户有没有订制相关的梦网业务内容,在用户没有同意移动可以代理第三方收费的情况下,移动都应把代理梦网收费的费用原封不动地返还给用户,并承担相应的其它民事责任。
与“人难免犯错误,打人是犯错误的,所以我打人是难免的”同理,移动认为它代理梦网公司,收取用户的梦网费是把钱交给梦网公司,即移动自已;代收费的当事人是移动,与用户的合同关系也是移动,并不存在义务的转让。
移动的实质是把用户与移动A的关系换成与移动B(梦网公司)的关系,把移动A的概念偷换成与移动B。于是就会出现这种代收费也是移动,保障用户财产安全义务也是移动这样的悖论。
笔者观点,在实践中也得到了认可。
福建省莆田荔城区人民法院(2006)荔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最后一段(主审法官:范建东):“本院认为,被告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莆田分公司没有得到原告吴春喜的授权而为另外客户收取费用,其收取没有合法根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其有义务保护原告在其处的资金安全,这维护原告的资金及交易安全,被告应当返还其收取原告的代收费人民币215。
3元”[该判决书在〈通信维权网—吴春喜来信刊登〉 ]。不可思议的是信息产业部的《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内容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的通知》等文件中也明确了是移动是代理第三方收费。
略懂法律的人都知道,规范性文件不能代替抵触法律,不知是主管部门不懂,还是代收费这种违法行为就是主管部门策划实施?
移动代理人会类比争行的代收费。为什么银行可以代收费,移动代收费就是违法呢?请大家先观察,生活中并没有几个人责骂银行代收费,相反,生活中并没有几个人不怒骂移动的代收费;怒骂的人,也有政府官员(包括法官),有学者和律师,而不单单是笔者此等小民。
现在笔者再分析为什么银行代收费就是合法的和社会没有怨责?我们看二组代收费的关系。银行、储户、商家和移动、用户、梦网公司,不难看出,第一组中,储户是主动同意商家在银行账户中扣钱,第二组关系中,用户并没有事先同意梦网公司在移动账户中扣费而是移动强制用户同意它可以扣用户的钱给任何公司。
这二组关系中,银行和移动都负有保障用户财产安全的义务,反过来说,用户(储户)财产在银行或移动中的权利属于用户(储户),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对合同的全部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上第三人”,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债权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储户在银行中财产权转让给第三方即商家,并不需要债务人即银行同意,只要告知就完成了法定义务,即使用户没有告知时,是否同意转让权利的权利也在于债务人即银行,因此银行的代收费行为是合法的,现实中银行代收费没有激起储户的不满,是因为银行的代收费既保障了资金的安全,又带给储户生活上的便捷,更重要的是这也是储户心甘情愿同意的。
而移动代所谓的梦网公司收费,它是把负有保障用户资金安全的移动A的义务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转到移动B(即梦网公司),依照《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移动A把资金转移到移动B(即梦网公司),应当征得用户的同意,但事实上移动的代收费并没有经过用户的授权同意,其代收费的行为并不是用户真实意思的表示,故移动的代收费是违法的,加之这些千千万万的所谓的梦网公司为了别墅而公开抢钱,难怪会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了。
用银行做类比的移动在这里是搞了个位置偷换法的思维形式。用户再来看二组关系中的用户同意模式也就不难得出用户对移动的代收费行为意见这么大的理由了。
银行代收费是用户能得知具体商家的具体情况并依约有明显的合同关系而经用户书面授权(即刷卡或办理存/卡的书面委托手续的),而移动所谓的代收费是用户不知所谓的梦网公司的具体情况,也不知用户的真实消费情况而被强行掠夺的,且这里的第三方梦网公司是个抽象的概念而不是具体的商家。
再从二组关系中的安全保障上说明移动代收费不能与银行行代收费相比。或许是金融是国家的经济命脉的缘故吧,银行有三套的安全数据模式,并且当中由第三方和政府掌控,而移动呢?我们只知道一套经常搞错数据收错费的电脑系统,用户只知一套当你捉不到它违法的时候,它就说电脑没有错,当你捉到它违法的时候,它就说程序设计错误的、时常被消费者捉到乱收费的电脑计费系统,用户当然不相信移动的这种未经用户同意掠夺用户的钱给它自已定义的所谓的梦网公司。
从二组关系代收费的法律规定上,银行代收费,在深圳还有深圳市政府出台的规章调整,而移动的所谓把收费项目“代收费”定为代梦网公司收费的行为,至今却没有一套专门的代收费规定。
故此,银行的代收费是储户同意的、是合法的,收费对象是确定的,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实践证明是安全的,是消费者信任的;移动代其自已定义的所谓梦网公司是未经用户同意的、是非法的,收费对象是不特定的,随意性的,实践证明并不能保证用户的财产安全的,这就是用户为什么愤怒的原因。
老鼠偷吃粮食,当然遭人讨厌!移动代收费和银行代收费二者没有类比的基础,移动的类比是东施效颦!
代理梦网收费不合法是因为用户不同意移动把保障财产安全的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如果是用户同意移动代第三方代收费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的确移动可以代梦网公司收费而由梦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是,又有几个会同意移动代梦网公司收费呢?要用户心甘情愿地同意移动代他们的所谓梦网公司收费,是不可能的。假如移动通过格式合同来强制要求移动可以把保障用户财产安全的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则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示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已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该规定为无效的合同条款。《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第十八条:“格式合同有下列条款为可撤销的合同条款:(六)规定使用人可单方将其权利或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此条充分说明了移动单方规定可以代理第三人在用户账户上收费的条款是无效的合同条款。
故此,代收费并不是代理第三方收费,而是移动的收费项目,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移动应为代收费承担法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移动却抗辩为,移动是代理第三方收费,依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用户应直接向第三方主张权利。相当多的用户对此总是感到移动说得在理,又感到移动说得不合理,但又说不出它不合理的所以然。
我们用逻辑学的三段式把移动的观点概括起来,就不难驳斥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第三方的谬论。
“因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移动代收费的行为是代理梦网公司收费;所以移动代收费的行为应由梦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由移动承担民事责任”(如果p,那么q,p,所以q)。
这个推理的逻辑形式并没有违反逻辑规律,是正确的,大前提是正确的,结论是否正确就取决于小前提是否正确,即“移动代收费的行为是代理梦网公司收费”正确与否?本节前面的论述已有结论,所以其移动代收费应由第三方承担民事责任的结论是错误的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移动代收费的正确、负责任的方式是由用户象开通来电显示一样开通代收费,并且承诺对代收费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代收费是需要开通的,则没有需要的用户都不会去开通的相关功能,所以梦网公司及移动也就不会强制向用户发送垃圾信息——毕竟梦网公司及移动要考虑成本啊。如果是用户开通了该功能,则用户同意移动把其保障财产安全的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而移动因此还要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假如是梦网公司收错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移动负连带责任也无可厚非。移动承担这个连带责任,就会更加尽责去监督梦网公司,对梦网公司的违规也多了一份约束力量。
这样的结果是守法经营的梦网公司得到保护,而用户的权益也得到保护,梦网公司、移动都能合法得获得利润,用户的需求也能得到保障。
为什么移动一直不这样办呢?那是移动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所在,因为他们的个人利益,所以可以漠视消费者的权益,可以把它们利益凌架在法律之上,这就是问题的真正所在。
自2002年以来,信息产业部和移动都在喊整顿SP,特别是2004年发的文件《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的通知》力度还是比较大的,但笔者一直不看好,因为代收费制度上的设计为践踏法律的行为提供了便利,而利益上的勾结却让良知的执法者制订的治标规定得不到贯彻。
事实也是代收费这项收费事项,一直以来,民怨有增无减。所谓群众利益没有小事,所谓的八荣八耻在他们的个人利益上相比显得很渺小,那些主管官员高喊的这些口号,是一种自淫和意淫,也是在欺骗广大的用户。它们没有捞够是不会罢手的,它们又总是捞不够,象煤矿企业一样,国家整了多少年官商勾结还没有整出个所以然了,而国务院却从没有重点整理通信,你相信它们会罢手吗?
无论什么运营商,强制要用户交纳所谓代收费费用,用户不同意,则捆绑式地停止有户的服务并要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对于预付费的用户,则直接在用户的账号中扣费,直抢到用户账号没有钱,没有钱不再存钱,则直接停用户的服务。
想起初期交纳入网费等做为建设移动设备,而今天移动却这样对待用户,笔者不禁心酸地想起《诗经·硕鼠》:“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女,莫我肯顾。逝将去女,适彼乐土。乐土乐土,爰得我所。 硕鼠硕鼠,无食我麦!三岁贯女,莫我肯德。
逝将去女,适彼乐国。乐国乐国,爰得我直。 硕鼠硕鼠,无食我苗!三岁贯女,莫我肯劳。逝将去女,适彼乐郊。乐郊乐郊,谁之永号?”
第四节:代收费的其它违法特征
一、代收费不符合代理特征
2004年,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内容的通知》规定首问负责制。
很少用户向投诉梦网公司,首问负责制实质就是移动负责制。规章尚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何况是规范性文件呢?如果移动是代理梦网公司收费,依《民法通则》第二款:“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移动在法律上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信息产业部的首问负责制又是与法律相悖。
这是为什么呢?笔者顺着这条思路思考下去。
笔者发现,移动代梦网公司收费的行为根本就不是以被代理人即梦网公司的名义做出,而是以自已的名义做出,移动所谓的代梦网收费不符合代理的特征。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须具有二个要素1、在授权范围内;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做出。梦网公司没有移动,搞不到钱的;移动要梦网公司给它什么代理权限,梦网公司应该会给它什么权限的,代理的第一个特点在授权范围内的要素承立。
那么移动是不是以被代理人(梦网公司)的名义作出的呢?笔者从发票的规定入手。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改变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梦网公司搞钱,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用户提供发票,并如实按照所收金额和所提供服务名称开具发票,用户有权拒绝不符合服务项目和金额的发票。
假如移动是代理梦网公司收费的,则应该提供梦网公司发票。但所有收费,移动提供都是移动自已名称的发票,因此,移动的所谓代理梦网公司收费,实质是以自已的名义作出的,不符合代理的特点。
二、移动永远无法证明代码属于哪个梦网公司
请看移动在法庭上是如何误导用户的:“收你代码1700共20元是我们代理腾讯公司收取”。
笔者一直以来,都从腾讯公司的收费是否合法的角度抗辩的,笔者从没有对移动这句话中,为何1700就是腾讯公司进行思考。很多人也是一样,移动说代码是谁就认谁。但细心一想,此话大前提是收费的代码1700就是亿万富豪的被媒体吹捧和获奖的马化腾帅哥创立的腾讯公司,代码1700为什么就代表腾讯公司?还是一个倒霉的遭遇才让笔者思考这个问题。
2005年2月,代码为1181的常往笔者的13077889998发送宣传内容,深圳联通告诉笔者,1181是广东联通,笔者向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广东联通短信骚扰(案号为200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851号)。
广东联通要求笔者拿出证据证明1181就是它们,笔者无语。不久前,笔者经常在半夜三更收到1862010052 发到13903022959的信息,把笔者从睡梦中吵醒。笔者咨询1860,工号3235和3915都承认1862010052是深圳移动的代码。
为谨慎起见,笔者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去信咨询。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于二00六年五月十九日做出《关于有关信访事项的回复》称,“目前,短信息服务代码由电信运营企业自行规划、分配和管理”。笔者豁然开朗,短信息服务代码由电信运营企业自行规划、分配和管理就意味着移动永远无法找出合法的证明证明代码属于哪个梦网公司。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码号资源实施管理。
”短信息服务代码依法应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审核发放,现实中却是移动自行审核发放。这就变成这样的一种情况,移动可以随意指定代码属于哪个梦网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它相关的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移动没有其它证据佐证而仅凭单方的陈述,也只能仅凭单方的陈述,从道德和法律上,用户都可以不认同1700就是腾讯公司;移动主张1700就是腾讯公司从法律上就站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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