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 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 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于惩罚和教育责任者本人、促使有关人员提高责任心,保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保障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 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布实行生 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这就意味着,任何生产安全事故的责 任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 必须贯彻“责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坚决克服因...全部
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 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 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于惩罚和教育责任者本人、促使有关人员提高责任心,保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保障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 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布实行生 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这就意味着,任何生产安全事故的责 任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 必须贯彻“责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坚决克服因人施罚 的思想,无论什么人,只要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 了生产安全事故,就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坚决予以 追究,决不姑息迁就,不了了之。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造成 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安全生 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还包括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 职情形的有关人员。
正确贯彻这一制度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客观上必须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无生产安 全事故的发生是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前提,如果离开 了这一前提,责任追究将无从谈起。2007年4月9日国务院 出台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 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以下 几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 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 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 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 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在判定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 依法办事,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主观臆断。二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事故责任人。
分清事故责 任,确定事故责任人,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前提。这就要求, 必须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每个单位、每个人员的岗位 和职责,对事故责任加以认真分析判断,寻找出真正的事故 责任人,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
凡是对生产安全事故负 有责任的人员,都必须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反之,就不 应对事故承担责任。这是“罪责自负”原则在责任追究中制 度中的具体体现。三是,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在于责 任的落实和追究。
当然,强调追究责任的重要性并不等于可 以任意追究责任,想追究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想追究 什么责任就追究什么责任。相反,追究责任必须依法进行。 目前,关于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法律、行政法规很多, 除安全生产法外,还包括煤炭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 全法、建筑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铁路 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此 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对责任追究作了相应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上,不仅包括行政责任,还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责任的种类和幅度执行,该重则重、该轻则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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