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 赃物”是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
“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指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犯罪获 取的公私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是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 要件,这四种行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构成本罪“窝藏”,是指将赃物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 现或替犯罪人保存赃物,使司法机关不能获取一“转移”,是指将赃物转移到他处,以使侦查机 关不能查获。
“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赃物,个人为自己使用而买赃的不构成本罪。 “代为销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将赃物卖出的行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如果购买人怀疑所买物是赃物,或者以不合理价格购买之,则需负返还原物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
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