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综合保险
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与使用本地劳动力一样,也实行同样的规范,需要办理用工登记,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以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用工登记和综合保险登记
(一)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当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携带下列材料一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1、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
2、外来从业人员的个人证件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3、对没有办理过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的单位,还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二)在沪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到...全部
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与使用本地劳动力一样,也实行同样的规范,需要办理用工登记,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以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用工登记和综合保险登记
(一)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当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携带下列材料一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1、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
2、外来从业人员的个人证件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3、对没有办理过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的单位,还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二)在沪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到建委所属的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个人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四、综合保险费的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每月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人数缴纳综合保险费,并在规定划款日期前将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存入综合保险缴费卡。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于次月划转综合保险费。
(二)综合保险缴费实行足额划转。缴费卡中费用不足的不予划转。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从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综合保险费;8日划转未成功的,于当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再次划转。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应及时补缴。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月16日(遇节假日顺延)从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用人单位补缴的综合保险费。
(四)各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未按时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催缴。
单位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可移交劳动监察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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