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后您还要注意什么?
投保后 您还要注意什么?
按时交费 申请复效 选择退保 保单更改
买商业保险的过程,是了解、比较和决定的过程,而一旦购买之后呢?也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有些问题一定要注意,否则您的这张保险单的价值可能会大打折扣。
既然投了保就要按时交纳保险费。在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前提下,若要保证保险合同持续有效,投保人必须按时交费。目前各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方式一般都规定为银行自动转账。为了不使一张保单随意失效,保险公司一般都会给投保人提供一项宽限期的条款。 该条款规定,对于分期交费未按时交费者,给予60天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全部
投保后 您还要注意什么?
按时交费 申请复效 选择退保 保单更改
买商业保险的过程,是了解、比较和决定的过程,而一旦购买之后呢?也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有些问题一定要注意,否则您的这张保险单的价值可能会大打折扣。
既然投了保就要按时交纳保险费。在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前提下,若要保证保险合同持续有效,投保人必须按时交费。目前各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方式一般都规定为银行自动转账。为了不使一张保单随意失效,保险公司一般都会给投保人提供一项宽限期的条款。
该条款规定,对于分期交费未按时交费者,给予60天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但要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当期保险费;若投保人超过宽限期仍未交费,保险公司会从投保人以前所交保费的余额中扣除当期应交保险费,若此部分费用也不足以维持保单继续生效,则该保单合同效力中止。
在此期间,被保险人一般得不到相应的保障。
保单的合同效力“中止”而非“终止”,此时,如果您还想继续拥有这份保单,还可以申请保单复效。一般说来,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终了的次日起暂时“失效”,从失效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保单效力,经保险公司审核后,自投保人补交所欠保费及利息的次日起,合同的效力恢复。
如果在这两年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未达成协议,那么,保险公司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合同时,若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一般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有必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没有意外的情况,而您又很需要这份保险单时,尽量少用复效条款。因为这不仅有利息的损失,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您的身体状况有可能较最初投保时有变化,而保单的复效是需要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重新核保的,您或许会失去原本已经享有的保险机会。
不过,也有朋友在投保之后,真的不想要这张保单了,想选择退保。如果您是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的十日内——也就是保险公司通常所说的“犹豫期”内,决定解除合同,那么,一般不会有损失。如果您已经投保很长时间了,我们劝您还是要慎重些。
退保时,保险公司依然是采取前文所述的退“现金价值”和“扣费后的保险费”两种方式。不过,无论哪种方式,投保人的损失都是很巨大的。一般退保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退保越早,经济损失越大;二是退保后再投保,经济损失更大。
所以除非您以后不再打算买任何商业保险,否则投保后最好不要轻易选择退保。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很多,在保险有效期内难免发生变化,投保人应该根据变化的情况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保险合同的变更一般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变更。当投保人不能继续交费或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法律关系、经济关系发生变化时,投保人和受益人是可以随时变更的,无需提出理由。二、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的变更。
交费方式上,如果您不想分期交费,想一次性交费(趸交),这种情况各保险公司原则上是同意的,但具体规定有所不同,像有的公司规定在两次分期交费之后,可以办理趸交。如果想变更交费期限呢?例如10年交费改为20年交费,据业内人士介绍,原则上也是可以的,但各保险公司由于硬件设备的问题,一般不受理。
三、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金额的变更一般指保险金额的减少,分期交费的险种,当投保人不愿继续交费时,可将原保单改为缴清保单,即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不变,保险金额相应降低。四、附加险的变更。投保主险之后,可以自由搭配相应的附加险,以增强保障的全面性。
如果您在购买主险之时没有购买附加险,现在想补上,通常保险公司会规定投保人在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附加险。如果您在投保某项附加险之后,觉得意义不大,也可申请终止该附加险,一般损失并不大。
在正式投保之后,上述变更要求都是合理的,但投保人需要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当达成一致时,一定要有对应的书面凭证。这种书面凭证作为批注或者附加批单,这样才能保证您变更的内容具备法律效力。
投保之后,才是您购买商业保险意义正式开始之时,因此,对于一些容易碰到的问题必须有一定的了解,投保之后需要注意的事情有很多,或许您还有什么疑问我们没有回答到,那就请您随时和我们联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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