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与每个城市有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1、基本养老保险: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缴费比例为26%(其中:单位18%、个人8%);城镇个体劳动者自2006年7月1日起,从17%调整为18%,2007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20%;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缴费比例为30%(其中:单位22%、个人8%)。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职工个人1%(城镇户籍人员)。
3、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7。5%,目前暂按5%,职工个人不缴费。
4、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一、二、三类行业,分别为:0。 5%、1%、2%,并按规定浮动,职工个人不缴...全部
与每个城市有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1、基本养老保险: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缴费比例为26%(其中:单位18%、个人8%);城镇个体劳动者自2006年7月1日起,从17%调整为18%,2007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20%;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缴费比例为30%(其中:单位22%、个人8%)。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职工个人1%(城镇户籍人员)。
3、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7。5%,目前暂按5%,职工个人不缴费。
4、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一、二、三类行业,分别为:0。
5%、1%、2%,并按规定浮动,职工个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1、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
“五费合征”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申报相分离的征缴办法。
用人单位计算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加退休费总额。目前,单位缴费基数暂按不低于以下比例申报:原按19%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70%申报。
原按15%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40%申报。
参加工伤、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按以上比例申报缴费基数,也可选择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率先实现参加工伤、失业保险人数全覆盖。
如用人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大于单位当月按比例申报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用人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
如用人单位申报的计费工资总额大于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允许用人单位在本年度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报职工参保名单,并提供劳动合同及有关资料。
逾期未报的,超过部分的征缴额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2、企业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确定
目前市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简称缴费工资)的8%按月缴纳(新进入单位人员,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同时企业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含事业单位非编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3、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确定
从2007年7月1日起市区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5%,2008年7月1日起调整为85%,2008年10月1日起城镇个体劳动者可以在8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4、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每年调整时间
企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非编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于每年7月调整一次,缴费单位或个人应于7月25日前及时申报,不报的按规定统一调整。
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调整于市、区人事局批准晋升、定级、调标的次月申报,调整时间与人事部门批准执行之年月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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