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保险学校的平安保险可以报复发
希望下面的内容能给你起到参考作用
武汉大学学生健康平安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校学生正常生活,减轻学生在上学期间因病、伤住院给家庭增加的经济负担或因意外事故能得到及时补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校学习的各类学生,均可自愿参加健康平安保险。
第三条:保险公司委托学校集体办理投保手续,收取保险费,签发保险凭证。
第四条:本保险包括两个保险责任范围:
1。学生平安保险,每人每年保险金额伍仟元;
2。 住院医疗保险,每人每年保险金额六万元。
第五条:被保险人每学年缴纳保险费叁拾元,按不同学制一次交清。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全部
希望下面的内容能给你起到参考作用
武汉大学学生健康平安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校学生正常生活,减轻学生在上学期间因病、伤住院给家庭增加的经济负担或因意外事故能得到及时补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校学习的各类学生,均可自愿参加健康平安保险。
第三条:保险公司委托学校集体办理投保手续,收取保险费,签发保险凭证。
第四条:本保险包括两个保险责任范围:
1。学生平安保险,每人每年保险金额伍仟元;
2。
住院医疗保险,每人每年保险金额六万元。
第五条:被保险人每学年缴纳保险费叁拾元,按不同学制一次交清。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给付保险金伍仟元,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致永久性残废,保险公司按照《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修订办法》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致残,累计给付伍仟元为限,达到限额时,平安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因意外以致永久性残废,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付平安保险金,如尚未达到限额,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同一原因死亡,保险公司按照限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只给付其差额,平安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4。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不包括观察室、家庭病床)所支付的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输液、输氧、输血费、注射费、床位费、药费(按照武汉市公费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有关规定)以及患恶性肿瘤出院后,在保险有效期内,继续治疗的费用,但不包括挂号费用、膳食费、护理费、陪护费等自费项目。
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医疗,累计给付金额以六万元为限。达到限额时,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5。保险公司赔付学生的保险金按学校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自杀、犯罪行为、欺诈行为;
2。酗酒、打架、斗殴;
3。因疾病所致死亡或残疾以及身体机能的丧失。
第八条:对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
1。被保险人未在规定的医疗单位住院治疗的费用;
2。
被保险人要求医疗单位进行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3。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而引起的住院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4。被保险人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5。
被保险人因矫形手术或美容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6。先天性残疾的康复和治疗费用;
7。入学前有既往病史者,有先天性疾病者不在赔付范围内。
第九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属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时,被保险人通过学校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给付保险金,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1。
保险证明及学校证明;
2。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出院小结;
3。住院医疗费的原始收据或复印件;
4。被保险人意义外伤害以致死亡或残疾,以提供死亡证明或残疾程度证明书。
第十条: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医。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后,经调查核实,按规定及时办理理赔费。如被保险人恢复健康出院之日,或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残疾之日起,半年内不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武汉大学学生工作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