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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计划生育法

我和前夫生了两个女儿,一年前我们离婚了,女儿的抚养权是我的前夫,和我没任何关系,现在我又结了婚。可是当地的计生办不给我办生育证。他们说我生了两个。属于超生。我就想不通了,两个女儿是我和前夫生的,和现在的老公一个也没生啊。他们怎么就不给我办生育证呢,请问向我这样的情况还能拿到生育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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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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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的情况可能不能再生,如果你与前夫只有1个小孩,你与你现在丈夫可以生,主要是你与前夫生了2孩子,不管你现丈夫有无小孩,按照规定,你们都不能再生,除非你们满足再生育的其他条件。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四)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二十八周岁的,申请生育时间应当间隔三周年以上。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其中一方应当在符合再生育条件地区居住五年以上。
   农村居民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聘用或者在城镇居住三年以上的,不适用农村居民再生育的规定。   。。。。。。 根据“第二十条(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你们是再婚夫妻,你已经生育了2小孩,虽然你丈夫原来没有小孩,但按照这条规定,你们已经不能再生育小孩。
   现在你们只有看看上面所列的其它情形,然后对照你们自身的情况,看你们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满足上面所列情况之一都可),否则你们你们就不能再生了。   如果你们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你们又一定要再生,那就只有缴纳社会抚养费后生,具体法律责任如下: 第四十四条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按照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依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不能确定违法生育或收养行为发生时间的,按发现时上年的收入水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一胎生育二个或者多个子女的,按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乡、民族乡、镇或街道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倍数,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未婚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三千元社会抚养费。 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分别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征收二千元社会抚养费。  未达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每提前一年还应当征收二千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决定。流动人口异地违法生育子女,所缴纳社会抚养费低于户籍地标准,其子女在父母户籍地落户的,由户籍地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补征差额部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

2011-07-21

18 0
估计是因为你之前就已经超生了,进了计划生育的黑名单啦,呵呵,你可以咨询一下他们上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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