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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钱

  李某乘车到县城看病时将自己20000元的定期邮政储蓄存折与个人身份证一起丢失,当天中午李某到某镇邮政储蓄所挂失,但该款已被人提取。经公安机关侦查,该日上午,出租车驾驶员刘某在县人民医院门前经过时,有两人称其父住院急需用钱,要求刘某驾车到镇邮政储蓄所取款,因储蓄所要求另提供一份身份证明方能取款,两人以自己没带身份证为由,请求刘某提供证件,刘某遂提供自己驾驶证,并按储蓄所工作人员要求在取款的利息清单上签字确认,该款由储蓄所交付两取款人。
  事发后,经相关部门调解,邮政储蓄所赔付李某10000元,现李某以刘某为被告,认为他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利,请求判令其赔偿10000元的损失。刘某辩解其出于救死扶伤的目的,善意提供帮助,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请问:刘某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

全部回答

2011-05-29

0 0
    首先,我有疑问: 定期存款的支取,银行都是有严格的规定的,一般是这样的:如果定期存款未到期支取,必须本人凭存款凭证(存单、存折、卡等)、本人证件支取,且不可代办! 如果存折没有密码,那么必须到开户行办理支取手续! 如果存折有密码,那么他人是怎么知道的呢? 我个人猜测,可能这个定期存折没有预留密码,嫌疑人是到开户行办理的(代理)支取手续! 言归正传:我个人认为:刘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如果邮储银行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应该承担的责任远远不止50%这么低!再一个是李某本人也有一定的责任(最起码是没有妥善保管存款凭证、个人证件)! 对于这个事情,建议损失者,可以咨询一下律师,以寻求更好的办法,谢谢!。
    。

2011-05-27

28 0
肯定承担责任,因为他是银行记录的取款人,只有在找到真正的取款人,刘某才可以不承担责任,关键是刘某无法找到真正的取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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