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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市场经济地位

怎样认识非市场经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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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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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市场 经济 地位的危害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一个 企业 的生产成本和价格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在非市场经济环境中,一个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价格不是根据市场竞争确定的,往往不真实,不可信。
  因此,要判断非市场经济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价格则需要从条件相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的成本和价格来进行推断。  从逻辑上讲,这种 方法 是合理的,但在具体运行上却往往被人为操纵和利用。
     首先,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危害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随意性:(1)对非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随意性——由谁认定、以什么标准认定,既没有规则可寻,也没有透明性可言。在GATT和WTO 的规则中实际上没有专门针对非市场经济的条款。
    因此,根据申请加入的程序以及GATT和WTO 的决策机制,这种认定往往由GATT和WTO 一些主要缔约方或成员所操纵,成为限制申请国家的一种手段。即便是WTO 主要成员之间的非市场经济标准也往往表现出很大的不同,几乎是每一个国家有一个版本。
  这种情况对于通过自己诚实的努力改变非市场经济状况的国家非常不利。  (2)在非市场经济地位被认定的情况下,在确定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摩擦中,选择哪个国家的哪个产业或企业作为“类似的参照”标准也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在同样一种贸易争端中,不同WTO 成员会选择完全不同的参照国家。譬如,1998年欧盟对 中国 彩电的反倾销是以新加坡为参照标准,2004年美国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则是以印度为参照标准,这种做法不利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的转化。
       其次,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危害性来自于利用第三国的价格和汇率来推断非市场经济国家价格水平的机制的不透明性。在反倾销诉讼中,关键 问题 在于确定是否存在倾销以及判定倾销的幅度。
  由于不透明性的存在,尤其是在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时,在很大程度上,进口国企业可以操纵损害标准。     最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危害性不仅仅局限在WTO 成员之内。虽然这种先例是在GATT缔约方之间首先出现的,但是其 应用 却超出了多边贸易的范围。
  譬如,欧美国家在处理与非GATT缔约方或者非WTO 成员的双边贸易关系时,也采用这种方法。   在这种条件下,非市场经济国家、尤其是非WTO 成员,就成为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者,中国更是首当其冲(参见下表)。
    ①   三、非市场经济地位与我国对外贸易的 发展   1978年的改革开放政策促使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或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   从国内的变化来看,这中间经历了1984年的有计划商品经济改革以及1992年的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改革阶段。
    但是,从国际范围来看,中国市场化改革以及融入世界贸易体系的过程却充满着艰辛。这一点充分地体现在我国复关和“入世”的过程上。①大体上讲,中国加入的过程可以分为两个主要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之后至1989年之前。
  这一时期是中国和主要缔约方战略相互匹配时期。中国正式提出了恢复GATT缔约方地位的申请,并积极推动国内经济体制改革。  这主要是基于国内经济改革和发展要求的基础上进行的,也符合缔约方的要求。
  缔约方的意见通过高层之间的访问以及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的 影响 直接作用于高层决策者和精英知识分子,并体现在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之中。②改革开放政策给中国和缔约方的合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双方交流思想,相互尊重,共同推动中国加入GATT进程。
       第二个阶段是1990年至2001年。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国际形势发生了剧烈的变化。苏联解体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发生剧变,二战后持续将近半个世纪的美苏对抗的冷战格局结束,美国一超独霸的格局形成。
  中国失去了在冷战体系中作为美苏对抗平衡器的独特作用。  作为世界上仅存的社会主义大国,中国日益成为美国的潜在对手。这些因素导致中国加入WTO 议题被高度 政治 化,GATT缔约方和WTO 成员对中国“入世”的条件非常苛刻。
  同时,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多边贸易体系管理的贸易范围大大扩大,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农产品等议题加入进来,这也增加了谈判所涵盖的范围和难度。     显然,对于这些条件,中国没有或不愿接受,从而导致1994年复关努力失败。
  因此,这一时期是中国和主要缔约方、尤其是美国相互配合错位的时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中国在非常被动的条件下于2001年11月正式加入WTO。在加入WTO 议定书中,有3个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非常不利的条款:(1)持续15年的“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非市场经济”)条款;(2)有效期为12年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条款;(3)到2008年底终止的“纺织品特别限制措施”。
    这些条款的存在,实际上暗含着这样的前提,即:允许其他WTO 成员对我国采取不符合WTO 规则的一些歧视性措施:既可以随意对来自我国的出口产品进行针对性的反击,譬如采取特殊保障条款或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等,同时也可以很容易地达到它们想达到的目的,因为非市场经济条款保证了这些成员可以很轻易地找到“替代方”,并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种环环相扣的机制,实际上是我国对外贸易扩展的紧箍咒。   显然,GATT以及主要缔约方20世纪60、70年代在与东欧非市场经济国家打交道中形成的有关“非市场经济”的两大主要条款都在中国“入世”协定书中得到了明确、清楚和全面的体现。
  因此,虽然我国加入了WTO ,但是我们是以非市场经济的身份加入的,并被强加“非市场经济”地位。  这种身份对我国经济发展后患无穷。    历史 地看,我国有几次机会可以很顺利地解决这个问题。
  第一次是在1971年我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中国的惟一合法代表取得了在联合国等国际机构的地位。如果坚持,我们也可以恢复在GATT中的地位。第二次是在1980年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时。
    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与这些机会都擦肩而过。从此,我们走上了一条代价高昂的、几乎没有什么标准、没有什么答案的论证和证明过程之中。   在非市场经济条款的约束下,我国对外贸易遭受到了以下损害:(1)很容易被其他国家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诉讼。
  据我国商务部统计,自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的出口产品首次反倾销以来,到2003年6月30日,已有33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案518起。  反倾销调查案涉及我国五矿、化工、轻纺、土畜、机电等4000多种商品,影响出口额200亿美元。
  从1992年开始至今,我国已经成为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国。根据WTO 的最新统计,仅1995年至2003年6月30日,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就达到324起,约占同期世界发案总数的14。  19%。
  同期,实际对我国反倾销结案的案件有232件,占了世界 总结 案数的16。55%。这两者的比例是我国在世界贸易中所占比例的3~5倍。由此可见,国外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已成为我国外贸发展最主要、并且是越来越大的威胁之一。
  为什么针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和最终裁决案件会如此之多呢?其中的原因很多,但“非市场经济”地位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作为一个转型经济,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我们很容易被其他国家找到借口来进行反倾销诉讼。
     (2)很容易被抬高反倾销的幅度。在同一起国际反倾销诉讼中,我国企业往往是被征收反倾销税率最高的企业。譬如,在美国对中国和马来西亚彩电企业的反倾销诉讼中,马来西亚企业中途获得解放,而我国企业在2004年5月美国最终裁决中,最高的反倾销幅度高达78%。
    (3)在这种安排下,我国企业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在每次反倾销调查中,我国企业不仅要积极应诉,准备各种材料,而且还要向世界各个国家的政府相关部门论证我们的“市场化”   改革成果和进程!这是一个非常艰难和辛酸的过程,但是我国企业必须通过这种过程才能真正赢得市场经济地位,也才能减少损失。
    如在确定倾销的幅度时,可以使用这些企业的实际成本和国内销售价格来 计算 “倾销幅度”,而不是用别国同类企业的价格来替代。这种论证和应诉过程,企业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譬如温州东方打火机厂在应诉欧盟的反倾销起诉时,花费了100万元人民币。
  一个中小企业应对国际反倾销诉讼的费用如此之多,那么,大中型企业的诉讼费用就可想而知了。  初步估算,单是国内企业每年用在这种应诉上的费用就高达数亿、甚至几十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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