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管理是怎
(1)概述
出口企业已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 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
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生成),据此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2)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 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和复印件)。
3) 出口发票复印件。
4) 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
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
5) 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全部
(1)概述
出口企业已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 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
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生成),据此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2)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 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和复印件)。
3) 出口发票复印件。
4) 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
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
5) 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有
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3) 对纳税人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 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对于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4] 64号)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
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经税务机关核准同意延期申报的在核准 的延期申报期限内申请补办。
远期收汇的,出口企业需在超过预计收汇日期的30天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4)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5) 办理流程
1) 受理审核。
① 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② 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
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
③ 审核《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填
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签字、印章是否齐全,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④ 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
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⑤ 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 核准。审核通过的,打印〈〈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签署
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给申请人。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