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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的问题

各位好 我想问一下 我是四川农村户口 现在在重庆主城区打工已有4年 现在我们公司已将我们所有员工全部交给人力资源公司来管理 要和我们解除劳动合同 像这种情况我能拿到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吗 能拿多少? 我平时缴纳保险的时候要比他们城镇户口每个月要少缴纳20元左右 像这种情况我能拿到失业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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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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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合同工领取的不是失业保险金,是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按单位为其实际缴费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50%一次性计发。 这种情况下你还不能领取。只有在你们和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且未就业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1、单位依法对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7个工作日内由单位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失业人员本人档案材料送其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须于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该失业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由原单位开据《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交失业人员本人。
   3、失业人员应于单位开据《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之日起,60日内到其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本人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九条 。。。。。。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十四条 。。。。。。(四)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具体划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
    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现行标准: 一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570元/月 (一)一类地区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 二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540元/月 (二)二类地区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 三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520元/月。
     (三)三类地区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注:高后的标准均含门诊医疗费45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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