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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都是军人,他有第三者我可以告他吗?第三者可定什么罪

他们半公开同居长达两年时间,单位的人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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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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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军人,这说明你有着足以让自己生活得不错的事业或者说工作。从这点来看,找到证据,是那种在经济上对自己有足够利益的证据,离开这个男人吧。在取得证据方面,你犯了个天真的错误:即大家都知道。
  在法律方面重的是证据而不是知道,单纯的知道是对你没有任何帮助的。至于他是否重婚。    这个还很难定论。如果你自己能,那么就自己取证,如果自己做不到,那么就找人帮忙,取得他们同居的证据。
  然后,让这个只能给你带来伤害的男人净身离开你。离开已经不爱自己的人是给自己一个机会。即使永远也找不到最爱,也比和一个只能给你带来伤害的人生活在一起要快乐许多。你说呢?。

2009-07-24

84 0

    当然可以告。只要有一方是军人,无过错一方就可以告第三者“破坏军婚罪”。象您这种情况,他们已经构成事实婚姻,如果愿意,您还可以告男方“重婚罪”。这是一件大事,需要打官司时,建议您找一个正规的律师事务所。
  既然不愿意(其实也不应该)继续忍让屈辱下去,您可以找丈夫谈谈,对他讲明事情的严重性,让他做出适当的赔偿。  这么长的时间,谁也受不了的。还是先和他摊开吧。 取证的确很重要。
  影像不好录的话,可以先收集一下录音。 以下是百度百科关于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的介绍,供您参考。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
    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本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按强奸罪处罚。
   重婚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
  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
    1986年11月21口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第二,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现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施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限对事实婚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
  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实婚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重婚”的问题。据此,事实婚只有被承认有法律效力时,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也才谈得上与其它婚姻关系的重合,从而构成重婚罪。
    若事实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则当事人所谓的“夫妻关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谓“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2001年12月2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但是,我国刑法追究体制仍然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存在争议,但鉴于“重婚罪”归属于刑法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章节下,扩大“重婚罪”的适用至“事实婚姻”似无不妥。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  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  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
  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  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
    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重婚罪的规范意义   重婚罪,是以侵害健全的性风俗的行为为内容的犯罪。  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想保护社会的健全的性道德感情,也一并包含着想通过维护今日的社会道德规范之一环的一夫一妻制来保护家庭生活。
     在最近的立法例中,多把重婚罪和其他犯罪作为针对家庭的犯罪来对待。 在各国立法例中,有不少把近亲相奸及其他反自然的猥亵行为也作为风俗犯来处罚,但是在日本刑法中没有该种规定。  关于性风俗的保护,刑法应作何种程度的干涉,是立法政策上的困难问题,必须考虑各个社会中的具体情况来慎重决定。
  但是,一般而言,应该极力节制用刑法抑制这些行为,在日本的刑法中,对反自然的性行为尚无必要特别予以刑法的抑制。 。

2009-07-23

57 0

取得证据,让他尽身出户吧。这样的老公不要留恋了,否则是对自己的残忍和虐待!

2009-07-23

71 0

好像是有破坏军婚罪的。既然他们这样做,是不是不怕啊,还是有准备啊。重要的是你要取证,虽然大家都知道,但是不一定谁都愿意作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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