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的这个问题看上去有点复杂,实际操作起来则更复杂,请看以下的分析:
一、《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应当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在具体实务中,对于固定资产发生的下列各项后续支出,通常的处理方法如下:
1。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2。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3。如果不能区分是固定资产修理还是固定资产改良,或固定资产修理和固定资产改良结合在一起,则企业应按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其发生的后续支出,分别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或计入当期费用。
4。固定资产
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会计处理如果要按正规做法,是这样的
(1)把固定资产目前的账面价值转到在建工程账户
借:在建工程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在持有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
工程物资
(3)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把在建工程转到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改良期间不需要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改良完成后,应根据新的年限、新的残值率、新的折旧方法计算以后年度的折旧。
二、税务处理方面,是这样的。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 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或的不同的用途。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凡屋房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资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期年平均摊销。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税务上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仍然是予以资本化,分期税前扣除。
三、总结一下。
你所遇到的这种情况,不管是会计上还是税务上,都是应该装修费用资本化的。 不同点在于折旧时间。会计上装修费是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税法上是装修费用直接并入固定资产价值。
这样会计和税法之间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今年调增明年调减的太麻烦。
你当然可以按照上面所说的正规而又麻烦的方法去做,不过如果我遇到这种情况的话,我宁愿采用一种不太正规而又简单的方法,就是会计和税法上都按税法的折旧方法折和旧年限,省得以后各年度调来调去的麻烦。
你这里装修时间有多长没说,按说这么大的金额不应该是一个月,如跨几个月,就应该把固定资产转入在建工程,装修费入在建工程。装修完工后再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折旧计算方面如下:
04年10月,折旧仍按以前月份数提取。
04年11月起,按新的原值,即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装修费798757。 55元之和,按新的折旧时间计提。
05年9月折旧仍按以前月份数提取。
05年10月起,按新的原值,即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装修费145294。
88元之和,按新的折旧时间计提。
2006年12月折旧仍按以前月份数提取。
07年1月起,按新的原值,即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装修费206571。 93元之和,按新的折旧时间计提。
因为你没有提供最初的折旧政策,所以没法给你计算具体数。不过我已给你完全理顺了思路,你可以按这个思路去做。俗话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我觉得这样对你更好。如果觉得我的回答还好的话,请采纳我的答案。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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