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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裁员,只是口头通知

公司要求裁员,但只是口头通知,如果你答应他的裁员条件,就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如果不答应,就先休假,因为我之前还有很多轮休假未休完,公司不想把这些假期按加班双倍赔偿我,所以想等我休完后再裁我. 我现在如果去申请仲裁,公司可以一口回绝说没有裁我,只是让我休假.我有当时公司通知裁员的录音,可否作为公司裁员依据向劳动局申请仲裁? 另外,等我把假休完了再被裁,我可否享受劳动法规定的额外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我该怎么样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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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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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要求裁员,但只是口头通知,如果你答应他的裁员条件,就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如果不答应,就先休假。因为我之前还有很多轮休假未休完,公司不想把这些假期按加班双倍赔偿我,所以想等我休完后再裁我。
  ”这就是公司自以为高明的地方。先放出风声,再逐步各个击破。 2、你现在无法去申请仲裁,因为公司完全有理由说并没有裁你,而是让你休假。  在裁员事实尚未成立的情况下,当时公司通知裁员的录音,是不作为公司裁员依据的。
   3、裁员并非是简单的公司的单方面行为,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你们公司显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况,岂是一句简单的裁员就可以把你们打发掉的。
    所以,你尽可以安心休假,同时静观待变。 4、没有所谓的“把假休完了再被裁,可以享受劳动法规定的额外一个月工资补偿”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并列的两个条件,即要么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三十天届满后解除劳动合同;要么是直接支付1个月的工资,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
    你对这个概念的理解是错误的。 5、如果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则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而无需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但如果公司并没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就裁掉了你,公司的做法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

200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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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国现今的劳动法,这种情况不在享受一个月额外工资补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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