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五天,现已辞职,老板要按旷工一天扣
大家都想的太远了。像现在很多企业都是这样做的。就算有法律漏洞。1、可以理解为处罚2、就算会输,仲裁的损失也不大。###不合法的公司没有权利扣罚员工工资像迟到啊什么的一般都说成乐捐了###看你公司有没有明确的制度,有就不违法###我们公司旷工一天扣三天,两天扣六天,三天辞退。 ###不合法的,旷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能扣工人工资!###1、未提工劳动时间的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所以扣一天是合法的。2、多扣的两天工资可以视为违纪处罚。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所以,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是合法的。###我们公司也是旷工一天扣三天,旷工两天扣六天,不过基本都是自离...全部
大家都想的太远了。像现在很多企业都是这样做的。就算有法律漏洞。1、可以理解为处罚2、就算会输,仲裁的损失也不大。###不合法的公司没有权利扣罚员工工资像迟到啊什么的一般都说成乐捐了###看你公司有没有明确的制度,有就不违法###我们公司旷工一天扣三天,两天扣六天,三天辞退。
###不合法的,旷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能扣工人工资!###1、未提工劳动时间的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所以扣一天是合法的。2、多扣的两天工资可以视为违纪处罚。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所以,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是合法的。###我们公司也是旷工一天扣三天,旷工两天扣六天,不过基本都是自离的人员。。既然选择旷工都已经做好了准备,所以倒是没有发生诉讼等事情。。不过如果旷工只扣一天工资的话,请事假也是扣工资,和旷工就没有区别了,因为我们单位也没有什么绩效啊,全勤啊,等等。
###行为不合法,旷工一天只能扣当天的工作,不过可以和其他收入联系起来,比如全勤奖,绩效等等。###《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不合法只能扣除旷工当天的工资但是在规章制度中可以将旷工与其他的收入联系起来如旷工达到多少天将影响到年终效应奖金的发放等###实际操作中,这条款是常见的,但应该不合法。可以在绩效中进行掌控。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劳动者理解并同意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相关制度与规定”会更合理一些,也为企业尽可能的规避一定的风险。###这种行为不合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都是这样操作的,有其一定的可行性,对员工也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在我们公司员工手册内明确写着:员工出现旷工,将被记过一次同时取消当年的年终奖发放。###我们的规章制度里也是这么写的,不过还真没有用到过,看了这么多同学的回答,对于旷一罚三的制度还是有必要重新修订下了,对于旷工就尽量避免直接扣款,和福利或考核挂钩应该可行吧。
###学习了。###我们也是这样的,看来可以解除合同,但不可以多扣,主要是因为如果不扣钱那么就和事假没什么区别了###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是不合法的,但是可以规定因旷工赔偿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这个要有依据,比如因旷工,其他人员顶岗的费用。
要扣工资,最好是与绩效挂沟,或者工资结构里面有全勤奖挂沟。###虽然说不符合现在的劳动法但是我们公司制度度里有旷工一天扣3天工资的,连续旷工三天解除劳动合同。我们新员工来培训的时候就跟他们解释什么叫旷工,并提醒有急事只要提前或者电话告知领导,就不算旷工。
这无非就是起到一个管制员工无故不来上班的作用。不写的严厉一点员工不当一回事啊,但实际里谁也没有不打电话就不来上班的,所以几乎没人旷工的。特殊情况我们人资会调查清楚特殊考虑的。所以制度是那么写,但公司从来没有因为旷工1天扣除过员工3天工资的。
###这个是不合法的,这个规定思想来源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这个规定早已被废止,今年7月1日将执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也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实上不少地方的仲裁表面上是默认了这种做法的,不少仲裁遇到没证据的纠纷实际上采用的是: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年累计30个工作日的标准的。1、职工旷工几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以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确定的。
劳动合同法和人民法院在裁决时,也会考虑实际情况和审判习惯来确定的。2、用人单位在规定制度只有符合法律规定制定的,才具备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9。5【旷工解约的认定】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而劳动者擅自离岗连续超过五日或者六个月内累计超过十日,用人单位据此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予支持。
4、各地具体多少天请咨询各自所在地的劳动局法规科。旷工一天扣3天工资无法得到仲裁支持的!即使你旅行了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按目前的法规,还是要把考核或奖金比例增大,把所有扣款等内容全体现在奖金和考核里。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