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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店从在外面收废品的人的手上收了几十斤电话线[违禁品],事先废品店不知道收废品的人是从小偷手上收来的,请问这样怎么处理?非常着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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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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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方构成犯罪,可见,构成犯罪的前提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请问废品站是否明知是赃物?哪怕是经过了几手之后的赃物。
  这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是否明知并不一定是收购者自己承认与否的,允许法官根据常理推理。  比如,一个列车服务员休假出去旅游,在车上发现其携带了违禁品,辩称不知道该勿属于违禁品。
  成立吗?再比如,一辆九成新的宝马,售价十万元,买主说不知道是偷来的,可能吗?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是否明知是可以根据常理推理的。 楼主所谈到的收购几十斤电话线的问题,如果这东西确属是公安机关禁止收购的“违禁品”,即不允许收购站予以收购,则你提到的废品站违法收购了同时辩解“不知道收废品的人是从小偷手上收来的”,这理由肯定不能能成立。
    当然,如果没有禁止收购的相关规定,则又另当别论了。至于是否禁止,容我坦白,我还真不太清楚。 如果是收购了违禁品,那就抓紧退回吧。不能退回,那就上交,去公安机关交代,就说自己一时钱迷心窍,放松了警惕。
  现在醒悟了,请求宽大。这种情况(指本案的情节)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然,如果公安机关对此已经查办了,废品站的收购人可能就要有点说法了。吸取教训,坦白从宽吧。
  

2009-05-17

55 0
1、电话线不是违禁品。 2、如果真的不知是偷来的,收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当,事主什么法也没犯,如果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都是错的。 3、电话线要被公安用作小偷盗窃的物证被提取,事主有经济上的小损失。

2009-05-06

56 0
我想也是以违禁品来处罚,可以给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给他们提供收废品的人,以便查明真相;如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可能会被以销赃罪来起诉的。

2009-05-03

53 0
我看销赃罪恐怕是不符合此案的,因为提问的人说的很明白的,他不知道这个东西是小偷偷的,价格肯定也是按照市价收的。所以应该不构成销赃罪,鉴于这个东西是违禁品,如果被执法机关知道,可能要给予行政处罚。最多就是这个下场,刑事案件应该还不至于

2009-05-03

57 0
其实这是比较典型的销脏。 从收购的电线新旧程度上,完全可以判断出电线的来路。 警察找上门后,推说不知道是偷的警察大哥不是那么好篇的。 建议登陆

2009-05-03

69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罪名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
  电话线是属于禁止收购的违禁品,作为废品收购店的经营者是应当知道的,这就构成了“明知”。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数额达到了当地盗窃罪量刑标准,这就构成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也就是通常说的销赃罪了。
   这里所说的盗窃罪的数额,按国家规定说是500元以上,但国家又有规定,各地是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经济状况确定本地标准的,目前,在一些发达地区,该数额有达到2000元的。  另外,该数额不是交易价,而是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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