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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禁品

公安机关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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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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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 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 处理。
  ”据此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于查获的违禁品必须收缴,不能截留使 用或者擅自变卖,必须按照规定处理,不能使之继续流失在外危害社会。  上述条款除了规定对查获的违禁品应加以没收外,还规定了另外两类物品 也要依法予以收缴:一类是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对于赌具、 赌资收缴后该上缴的应上缴国库,对于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收缴后一律销 毁。第二类是本人直接实施违法行为所使用的工具。这一类犯罪工具是普通的 生产、生活工具,如刀子、钳子、钢钎等。  必须注意收缴这类普通的犯罪工具 需要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其一,直接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使用的工具, 如果不是直接使用的则不属于此范畴,不得收缴;其二,必须是本人所有的工 具,如果是从别人那里合法借来的工具,则不例如借用他人的车辆用于盗窃,这种车辆就要返还给合法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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