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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裁定的上诉

对有些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可以上诉,而其他裁定不能上诉的理由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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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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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是可以上诉的。 其他裁定不能上诉的理由是他有其他救济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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