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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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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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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它发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审理阶段。
   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裁定不予接受的诉讼行为。  它发生在人民法院审查起诉阶段。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在这些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相同。  其不同的特征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予以驳回起诉。
    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起诉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受理后发现属于此种情况即予驳回起诉。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应不予受理。
  如果已经受理,经审查发现即予驳回起诉。   9、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项的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10、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应向原告告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仍不撤诉的予以驳回起诉。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除外。
       11、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   12、二审程序审理中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2005-03-21

740 0
驳回起诉,原因有证据不足、主体错误、超过诉讼时效等原因。不予受理是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2005-03-17

756 0
不予受理一般是因为你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或不符合起诉条件,一般由立案庭作出裁定,这种情况下一般不收诉讼费,驳回起诉则是在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后作出的裁定,主要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造成的.可能要收一部分诉讼费。

2005-03-17

744 0
不予受理是因为你的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从程序上驳回 驳回起诉,是对实体的一种裁定。

2005-03-17

761 0
不予受理一般是因为你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或不符合起诉条件,一般由立案庭作出裁定,这种情况下一般不收诉讼费,驳回起诉则是在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后作出的裁定,可能要收一部分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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