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配偶虐待其父母可以代为提出离婚吗?
要弄清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亲能否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的问题,我们必须了解我国法律对该种情形的相关规定。首先,我们来看本案中的夏父对其女儿是否享有监护权。为了保障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利益,法律为他们设立了监护人,监 护人一般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但监护人的选定是有一定顺序的,按我国t民 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顺序是:①配偶;②父 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 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由 此得知,配偶是精神病人的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在配偶未放弃监...全部
要弄清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亲能否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的问题,我们必须了解我国法律对该种情形的相关规定。首先,我们来看本案中的夏父对其女儿是否享有监护权。为了保障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利益,法律为他们设立了监护人,监 护人一般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但监护人的选定是有一定顺序的,按我国t民 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顺序是:①配偶;②父 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 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由 此得知,配偶是精神病人的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在配偶未放弃监护权又没有因 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被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其他人不 能取代其监护人的地位,行使监护权。因此,本案中的夏父对其女儿无监护 权。
但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在外与他人同居,对家庭不尽义务,致使夏 某最终成为精神病患者,可见他作为监护人必然对夏某不利,因此夏父可向法 院申请撤销杨某的监护资格,并指定自己做女儿的监护人。其次,我们来看如果夏父向法院提起了变更监护人之诉,并经法院指定成为女儿的监护人之后,他又能否代女儿提起离婚之诉。
对此必须明确,法定代 理人的代理权限是有一定限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以下六个方面: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②照顾被 监护人的生活;③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④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 动;⑤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⑥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 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可见其中没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生活 进行监护的职责。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离婚的意思表示应该由本人作出。 我国婚姻法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还包括离 婚自由,而且这种自由是针对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而言。
他人,包括夫或妻的 近亲属,均无权代为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离婚登记或提起离婚诉讼。这样规定不 仅是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婚姻权利,也是出于禁止他人干预、剥夺夫妻双方婚 姻权利的需要,包括干涉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离婚解除的是夫妻之间的身份 关系,法律对离婚诉讼中的主体资格要求非常严格,即使有代理人或法定代理 人的,开庭时本人必须亲自到庭表述其离婚的真实意愿。也就是说,离婚的意 思表示必须由本人决定。他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无法对其婚姻 自主权予以保障,其实质与包办婚姻无异,都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破坏。
为 此,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 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八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 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 行为无效”。
因此一般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不能代替本人提 起离婚诉讼。
但如果是杨某主动提起离婚,夏某之父则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 份参加离婚诉讼,因为此时法定代理人是被动应诉的,不存在侵犯或干涉被监 护人婚姻自由的问题,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权 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但是法定代理人对于被监护人婚姻关系的存续仍然 不能作出意思表示,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有关法律规定, 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裁判。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