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有何规定?
以北京为例。《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及医疗保险费补缴等相 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5号)规定如下: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其2005年3 月31日煎市认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国家规定的连fjE龄或工作年限,视同 为基本医穿保险缴费年限。 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公费遇的人感,其在§加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前_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劳动年龄内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原外埠户籍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本 市接续后,应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纳医疗保 险费。 在本市实际缴纳或补缴满...全部
以北京为例。《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及医疗保险费补缴等相 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5号)规定如下: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其2005年3 月31日煎市认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国家规定的连fjE龄或工作年限,视同 为基本医穿保险缴费年限。
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公费遇的人感,其在§加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前_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劳动年龄内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原外埠户籍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本 市接续后,应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纳医疗保 险费。
在本市实际缴纳或补缴满五年以上的。,2005年3月31日前本市认定的养老 保险缴费年限、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限。 不在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中央在京及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其外埠户籍职工按《规定》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在本市按月领取退休费,在本市实际缴纳或补缴医疗保险费满五年以上的,2005年3月 31日前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移交我市管理的企业,其外埠户籍职工参加了本市基本 医疗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在本市实际缴纳 或补缴医疗保险费满五年以上的,2005年3月31日前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005年4月1日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自批 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未按规定及时参保缴费 的,应按照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标准按照历年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为 基数执行,补缴后补记个人账户并计算缴费年限。
补缴以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 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补支。用人单位在参保期间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按规定为所有参保人员补缴 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后补记个人账户并计算缴费年限,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用予以补支。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条件,但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 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以本人退休时缴费工资为基 数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一次性补缴的,不享受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待遇,且此后不再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
参保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中断医疗保 险关系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参保后,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医疗保险 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补支。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期间欠费3个月以内 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补支。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的人员,在医疗保险关系中断3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且被批准的,自医疗保险关系 中断之月起的医疗保险费可以补缴补支,补缴后视为连续参保;医疗保险关系中断 超过3个月提出补贴申请且被批准的,自提出补贴申请之月起的医疗保险费可以 补缴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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