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的购房时间是2006年9月, 购房合同上写了给买维修基金, 我们大家都交了维修基金 他没给买 现在由于房子要维修 我们才知道没买的事 我想问下 我们能起诉他吗? 有没有过起诉期? 要是起诉成功了 是让他补交还是退钱? 还有 听说2002年以后的房子必须交维修基金是不是怎样的啊?是的话是什么法规定的? 在他没交维修基金的情况下 房管局违规给办了房产证 我们是把房管局一起作为被告还是去纪委投诉啊??
还有 光合同上注明了给买基金,但是他把收我们的基金钱一起开在房款里 发票上没有注明是维修基金只写购房款xxx元(资格价格超过合同上的房款,包括基金款) 这样能做为证据吗?
请懂的告诉下 谢谢 跪求答案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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