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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转业士官安置情况 籍贯:山东省

我想查询一下2005年转业军士的工作安置及待遇问题,查询一下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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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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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各地政策不太一样,不过基本上都是按照下面的框架的: 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接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 义务,任何单位不得以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企业优化组合、用工自主权等理由拒绝当地政府 分配的安置任务。
    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 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    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的部门负责安排退役士兵 的就业;企业兼并或重组的由兼并或重组后的新企业负责。
        (二)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今冬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继续执行中央、省近年来制 定的有关法规政策,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级政府要坚持社会均衡 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安置计划,在明年3月底以前统一下达,6月底前100%安置完毕。
  用 人单位要克服困难,按时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  政府下达任务后,安置部门集中移 交档案,接收单位未经当地政府批准,不得向安置部门退档。对1998年、1999年入伍档案中 没有省民政厅统一印发的当年“安置卡”或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 役士兵、从农村入伍的服役期间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以及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当地 政府一律不予安排工作。
        (三)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可行措施, 鼓励和大力推行城镇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后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 01〕1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 实体的要视情免费核发营业执照。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所在地 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托管。    (四)保障在城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  退役士兵不实行试用期的用工制度。 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各项 社会保险。退役士兵在城镇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国家规定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 位的连续工龄,劳动保障部门将其军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社会 保险缴费年限。
    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社会保险 费。    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 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 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 月发放生活费。  生活有困难的要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五)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和培训。各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退役士兵的教育培 训计划。要把形势、法制的教育和当地经济发展的介绍作为公共课,使他们增强信心,遵纪 守法。把专业技能培训作为专业课,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知识,增强其自主择业的能力。
    经 考试合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优先推荐就业。各级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要 接受政府的委托,对退役士兵进行就业培训,培训费给予适当减免;财政部门按安置部门提 供的计划给予适当补贴。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继续按照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培养 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要求,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发使用农村退伍军人 两用人才,要力争明年10月底前开发使用率达95%以上。
    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 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 设中的骨干作用。 。

2004-08-20

114 0

这里有山东省退伍安置的具体政策,你来看看吧: /yfaz.htm

2004-08-20

139 0

    这个各地政策不太一样,不过基本上都是按照下面的框架的: 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接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 义务,任何单位不得以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企业优化组合、用工自主权等理由拒绝当地政府 分配的安置任务。
    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 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    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的部门负责安排退役士兵 的就业;企业兼并或重组的由兼并或重组后的新企业负责。
        (二)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今冬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继续执行中央、省近年来制 定的有关法规政策,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级政府要坚持社会均衡 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安置计划,在明年3月底以前统一下达,6月底前100%安置完毕。
  用 人单位要克服困难,按时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  政府下达任务后,安置部门集中移 交档案,接收单位未经当地政府批准,不得向安置部门退档。对1998年、1999年入伍档案中 没有省民政厅统一印发的当年“安置卡”或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 役士兵、从农村入伍的服役期间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以及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当地 政府一律不予安排工作。
        (三)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可行措施, 鼓励和大力推行城镇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后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 01〕1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 实体的要视情免费核发营业执照。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所在地 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托管。    (四)保障在城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  退役士兵不实行试用期的用工制度。 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各项 社会保险。退役士兵在城镇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国家规定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 位的连续工龄,劳动保障部门将其军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社会 保险缴费年限。
    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社会保险 费。    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 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 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 月发放生活费。  生活有困难的要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五)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和培训。各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退役士兵的教育培 训计划。要把形势、法制的教育和当地经济发展的介绍作为公共课,使他们增强信心,遵纪 守法。把专业技能培训作为专业课,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知识,增强其自主择业的能力。
    经 考试合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优先推荐就业。各级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要 接受政府的委托,对退役士兵进行就业培训,培训费给予适当减免;财政部门按安置部门提 供的计划给予适当补贴。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继续按照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培养 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要求,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发使用农村退伍军人 两用人才,要力争明年10月底前开发使用率达95%以上。
    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 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 设中的骨干作用。 。

200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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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帮您找了一些资料,但是太多了,不方便贴过来, 在这个网站上。 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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