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
根据本法第23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
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 偿。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见义勇为者受到侵害的请求权,与本 法第31条中“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的规
定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本条是关于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免遭 损害而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而第31条规定的是紧急避险人为 避免自己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而损害了他人的财物时不承
担责任的情形;第二,本条规定的被损害主体是见义勇为者,而 第31条规定的被损害主体是紧急避险人之外的人;第三,本条 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他人民事...全部
根据本法第23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
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 偿。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见义勇为者受到侵害的请求权,与本 法第31条中“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的规
定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本条是关于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免遭 损害而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而第31条规定的是紧急避险人为 避免自己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而损害了他人的财物时不承
担责任的情形;第二,本条规定的被损害主体是见义勇为者,而 第31条规定的被损害主体是紧急避险人之外的人;第三,本条 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的情形,而第31条
中的紧急避险既包括人的行为引起的险情,也包括自然原因引 起的险情。
第23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免遭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 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所 规定的精神一脉相承。
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
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 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在日常生活中,为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
受到损害的情况为数不少,例如,为了帮助被抢劫的人的财物免 遭损失,阻止抢劫犯逃跑,被抢劫犯扎伤。又如,旅游车掉到河 里,见义勇为者为了救人受伤等。
最高法院编辑的《人民法院
案例选》中有一典型案件:朱某的儿子在1991年1月开始受雇 于吴某与賡某合伙经营的和兴饭店,朱子在1991年9月16日 辞工但仍住在该饭店。10月3日凌晨,一伙歹徒抢劫和兴饭
店,正在饭店睡觉的朱子听到声音后拿着打气筒下楼,在与歹徒搏斗中被刺中胸部,抢救无效死亡。
賡某支付了医疗费和丧葬 费约2000元,吴某付给朱家990元。事后,朱某向法院提起诉
讼,认为儿子是为了保护和兴饭店的利益而死亡的,他的家庭因 此失去了主要劳动力,造成了生活的极大困难,要求吴某与廖某 赔偿2万元。
吴某与賡某辩称,事发时,朱某的儿子已经辞工不
在饭店工作了,且饭店已经负担了医疗费丧葬费以及家属的食 宿等,没有义务再补偿金钱给朱某,应当由杀害朱子的凶手承担 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的儿子自动辞工后暂住
在和兴饭店,与饭店不再存在劳务关系。
且案发后吴某及賡某 已经妥善处理了后事,并给了朱某适当的经济补助,已尽到适当 补偿的责任,朱某的死亡应由歹徒承担赔偻责任。因案件尚未
侦破,不能处理民事赔偿。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 理认为:在和兴饭店遭歹徒抢劫时,朱某的儿子为制止歹徒对饭 店财产的侵害挺身而出,遇刺身亡,这种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
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精神是值得提倡的。
作为受益人,吴某和廖 某事后虽然对朱某的善后处理在经济上给予了一定的补偿,但 现在朱某家庭因儿子的死亡而造成了生活困难,吴某和廖某仍
应给予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 决,要求吴某及廖某共同支付4990元(含之前已支付的2990 元)给朱某。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的良好风尚,鼓励和支持舍己为人的高
尚行为,防止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情形,《侵权责任法》规 定了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①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
为了防止、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
受不法侵害,使自己受到损害,这里需要强调两点:一是受到损 害的人不是为了自己的民事权益,而是为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 受侵害而为的防止、制止行为;二是受到的损害包括人身受到伤
害与财产受到损害。
② 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由于是为了防止、制止他人的民事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是
侵权人所为的,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因此给见义勇为者造成损 失的侵权人要承担侵权责任。
③ 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行为人是为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才遭受损
害的,在一般情况下,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有的情况下 会有侵权人逃逸,根本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况,也可能会存在虽然 找得到侵权人,但侵权人根本赔偿不了,为了公平起见,本条规
定在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根本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由受益人 给予适当的补偿。
这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逃逸了的侵权人确 实找不到,或者侵权人确实无力赔偿,这是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
限定条件,如果侵权人没有逃逸或者有赔偿能力的,被侵权人不 能找受益人要求补偿;二是有明确的受益人,被侵权人明确提出 了要求受益人补偿的请求;三是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补
偿不是赔偿,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受损多少赔偿多少,而补 偿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本条用的是“给予适当的补偿”,就是要 根据被侵权人的受损情况,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等决定补偿的数
额〇
按照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原理,受益人不是侵权责任人,对
被侵权人而言本身不存在任何过错,与被侵权人的损害没有因 果关系,因此不应当负有赔偿的责任,完全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 任。
但是,如果不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被侵权人也不会遭受损
害,当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根本无力赔偿时,被侵权人由于见 义勇为行为而遭受损害得不到任何赔偿和补救也不公平,不利 于社会助人为乐良好风气的形成,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因
此,为了较好地解决矛盾、平衡利益、分担损失,让受益人适当给 予被侵权人补偿是可以的。
目前,一些省、市建立了见义勇为基 金,专门为了鼓励救助那些为了国家、集体、他人利益舍身相助、见义勇为的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