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在法定节假日五一 十一都是给两倍工资的,劳动法中规定是给三倍的,公司解释说因为我们是值班,不是加班!请问劳动法里有值班和加班的区别么?
加班与值班的含义以及性质是不同的:
加班是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如平日的延点、休息日以及法定节假日上班等。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而值班由于不是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工作,属于单位出于对生产、生活、安全等方面考虑,无规律、无定式制作的工作分配表,值班人员按照值班表排定的时间到单位值班,且值班的内容并非是自己的本职工作,故值班不能等同于加班,不可能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期间的200%、甚至300%的工资。
发不发值班费,按照用人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
但你提到的你们公司的做法,显然是在偷换概念,以所谓在法定节假日五一 十一加班属于值班,只发给两倍工资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不能够接受的。
建议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请求干预并查处,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克扣的加班费。 。
法定节假日应该付300%工资,但非法定节假日是200%工资。
比如十一是法定3天付300%工资,其余4天是节假日应该付200%工资。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8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07年12月30日-2008年1月1日放假,共3天。
其中: 1月1日(星期二)为法定节假日,12月30日(星期日)为公休日,12月29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2月31日(星期一),12月29日(星期六)上班。
二、春节:2月6日—12日(即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放假,共7天。
其中, 2月6日(除夕)、2月7日(春节)、2月8日(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2月9日(星期六)、2月10日(星期日)照常公休,将2月2日(星期六)、2月3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2月11日(星期一)、2月12日(星期二),2月2日(星期六)、2月3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六)、4月6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四、“五一”国际劳动节:5月1日—3日放假,共3天。
其中,5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5月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5月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5月2日(星期五),5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五、端午节:6月7日—9日放假,共3天。
其中:6月7日(星期六)照常公休,6月8日(农历五月初五,端午节)为法定节假日,6月8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6月9日(星期一)。
六、中秋节:9月13日—15日放假3天。其中,9月1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9月14日(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为法定节假日,9月1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9月15日(星期一)。
七、国庆节:9月29日—10月5日放假7天。其中,10月1日、2日、3日,为法定节假日,9月27日(星期六)、9月28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9月29日(星期一)、30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六)、9月28日(星期日)上班,10月4日(星期六)、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07年12月15日。
我们公司在法定节假日五一 十一都是给两倍工资的,劳动法中规定是给三倍的,公司解释说因为我们是值班,不是加班!请问劳动法里有值班和加班的区别么? ……那是强词夺理、违法侵权的。 应当是三倍工资。节假日就是休息的,值班也是加班。
值班也算加班,都是在上班工作,那是公司的变性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