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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招待费扣除基数

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工程没有竣工决算,年度所得税汇算,我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新的税法按实际发生额60%及销售收入千分之五两者较低限额扣除,我们公司目前还没有确认收入,那么扣除比例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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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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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08年01月01日开始执行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法条例中,第四十三条对业务招待费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你说的情况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你企业是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取得第一笔开发房地产实际收入:   《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第10点第(2)小点规定: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预售收入不可以做为计算基数,见下文)   第二种,你企业是已成立并取得过第一笔开发实际收入的企业:   《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第10点第(1)小点规定: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所以你企业今年如果还没有实际收入的确认的话,那么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就为零,不可以税前扣除。   但是企业所得税是年终汇算的概念,而且季度申报的是累计数,所以如果本年度以后月份你企业发如果能够取得实际收入,还是可以在以后季度或是年报时进行调整的。
  如果全年都不能够取得实际收入的话,那就真的不能扣了,而且也不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另:新税法下发后,因原内外资房地产企业规定差异过大,需要进一步完善新税法对房地产企业的管理规定,所以暂无房地产企业征税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各地税务机关大部分都暂按原文件执行,所以我所引用的这个文件至今应该仍在执行。
     此文件对内资房地产企业各项业务规定是很全的,建议各项业务都可以参看一下。  如果你所在地税务机关有地方性文件,那么一般主管局在执行时都以地方性文件为准,望谨慎。   如果在08年年报之前,国家有这方面文件下来,并且规定从08年起执行的话,就需要按照新文件在年报时进项调整。
  

2008-06-19

129 0
应该是和其他企业一样吧,按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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