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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法院执行笔录格式

关于法院强制拆迁房屋的执行笔录格式,在线等,很快给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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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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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谈话笔录属言词证据的一种,它是执行机构为查明案件事实,在依法询问、调查有关人员时,所制作的谈话情况的文字记录。 制作执行谈话笔录,应依法定的格式。 ⒈注意填写笔录中的“谈话起止时间”项目。
  这一项目起时一般不会忘记,止时则容易遗漏。该项目填写写完整,可以表明谈话期间的合法性,防止被谈话人籍此发难。   ⒉依法完整地载明告知义务。根据民诉法及执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告知事项应包括: ⑴介绍谈话人的身份。
  在写明“我们是××法院的执行人员”的同时,应记载“出示证件”的事项。不能笼统地只写“介绍身份”。 ⑵说明谈话目的。可表述为“××申请××案,现依法向你了解××事项”等。  根据不同的谈话目的,选用相应的叙述方式。
   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一般应告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02条等规定,被谈话人对谈话人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⑷询问被谈话人“以上内容清楚了没有?”这句话绝非赘述。
  因为告知事项无论多具体、明确,谈话笔录上没有被谈话人承认已经听清楚、表示已懂这些内容的记录,是不严密的。   ⒊客观、全面记录事实部分。这部分内容是谈话笔录的核心。 ⑴认真记录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
  执行人员第一次询问被谈话人,应按法定项目记录其基本情况。 ⑵详细记录被谈话人的思想活动。一是切忌笼统,力求详尽,尽量用被谈话人的原话记录,做到细腻周到、合情合理。二是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及时揭露被谈话人为开脱责任而杜撰的谎言,并在笔录上生动、真实地反映出来。
    三是对被谈话人有关行为指导思想方面合乎情理的辩解,也应在笔录上如实反映,不要随意舍弃,以防错案的发生。四是笔录中要注意反映被谈话人情绪的起伏变化,如激动、悔恨、颓丧等,它往往是被谈话人内心变化的转折点,不可忽略其重要性。
   ⑶客观反映被谈话人的行为过程。这部分内容又是事实部分的核心,历来为执行人员所重视,也制作得比较具体、完备。  需要指出的是,证据规则对证据提出更高的要求,笔录在这部分中必须增强核心、固定证据情况的记载,即谈话人根据案件的情况,适时出示有关证据,让被谈话人确认,并将其确认的证言、动作、情绪变化等一一记录下来,充分体现当时的气氛。
  此举可有效防止被谈话人日后推翻以前的谈话内容。   对于笔录尾部的制作,笔者认为应由谈话人询问以下事项: ⑴你以上所讲的内容,是不是依法反映的真实情况? ⑵以上的讲的事实,是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⑶你还有没有什么补充说明的地方? ⑷认真看笔录,是不是和你所讲的一样,如有不一致的地方,提出来我们更正或修改(由被谈话人记录看笔录的起止时间)。
     ⑸如果以上笔录跟你所讲的一样,又经你核实无误,签上姓名(由被谈话人逐页签名或盖章)。 ⑹谈话人签署姓名及日期。 “强制拆迁房屋”仅是许多许多案件中的一种,却几率不大,没有专门的强制拆迁房屋的执行笔录格式。
  可用此常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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