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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地方政府帮助开发商进行强制拆迁问题,请高手帮忙。

开发商盖商品房,因条件与拆迁户差距较大,无法达成协议。现在开发商委托地方政府处理此事,地方政府喊出的口号是:依法强制拆迁!请问,政府依的是什么法?我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地法院肯定听命于政府的)。 好象几年前中央有个文件,说不允许地方政府帮助开发商搞强制拆迁(国家建设除外),有谁知道的更详细,并请指教哪里可以找到该文件。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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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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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不会自己限制政府的行为的,只能是稍微约束一下,关于拆迁有很多的规定,你所关心的可能是2003年的一个文件,大约是第二条、第三条可能对你有帮助。 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各地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城镇房屋拆迁工作量不断扩大,房屋拆迁中遇到的矛盾不断增加。
    由于各地有关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促进拆迁合法在序进行,有力推动了城镇面貌的改善,创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是今年以来,由于一些单位拆迁补偿不到位、拆迁安置不落实,工作方法不当,造成因城镇房屋拆迁引起的纠纷和集体上访有增加趋势,甚至引发恶性事件,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提高认识,关心群众利益,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是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群众生活质量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城镇建设中的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 影响面大,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正确处理城市建设发展与保护群众具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克服重建设进度,轻拆迁管理的做法,把做好拆迁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加强管理,依法行政,做到群众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拆迁工作能够有序进行;既保证发展的需要,又能够防止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各地要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评估单位的管理,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并实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要严把审批关,对没有拆迁计划与拆迁安置方案,或违反城市规划的拆迁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拆迁资金以及被拆迁人安置不落实的坚决不准实施拆迁,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在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要特别重视妥善处理好"双困"家庭的拆迁安置工作。
  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拆迁、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加大处罚力度,采取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等措施严肃处理;对不依法行政,不认真解决拆迁投诉的管理部门,要批评教育,责成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通过增加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等措施,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保证符合条件的拆迁居民能够进住到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住房。
   三、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改进工作方法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严格依法规范拆迁行为。  对于依据规划、依据法定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如有不同意见,要认真耐心地做好说服工作,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经依法裁决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
  对不能达成协议且涉及面广的拆迁项目,要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性拆迁措施,防止矛盾激化;确需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做好预案。  对在合法拆迁工作中无理取闹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对极少数借拆迁之机,无理阻挠,甚至串联闹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各地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和指导作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对涉及拆迁的,在规划审批前应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 应重新进行公示。
   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能力完成建设项目导致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安置用房不到位的问题,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抓紧落实;或先行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再根据法律法规和拆迁合同约定,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近期各地政府要根据通知精神,针对当前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特别是拆迁问题上访较多的地区,要制定相关措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大量群体性上访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人民群众正百宣传我国城市建设的成果和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情况,防止渲染、炒作拆迁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失误和问题,激化矛盾。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地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派出督查组,对拆迁问题突出、影响社会稳定的地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
     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9月19日 。
  

2006-11-07

392 0
根据房地产法,当开发商履行了必要手续,取得拆迁开发的许可,部分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拆迁的,房地产拆迁管理部门可以限令其限期拆除,过期不拆的,房地产拆迁管理部门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其本身无权强制拆除. 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支持政府的.

2006-11-06

403 0
    不知道你是哪个省的,各地的拆迁安置补偿虽然大致相同,但也有地区差异,以下是山西省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拆迁安置条例,其中的条款供参考: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拆迁房屋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朝向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三)搬迁期限; (四)搬迁补助费、其他拆迁补偿费用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依法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型式、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当地不同区位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依据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进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守房地产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其所在评估机构盖章。 第四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四十三条 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第五十二条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以上条款大致能说明你的问题了,地方政府依法强制拆迁,所依据的就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例》,省、市人民政府的《拆迁办法》,这些法规性文件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有相应标准,你最好到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了解,网络上是没有准确答案的。
     朋友错了,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强制拆迁,但这是法规(地方性的法律或国务院部部委的规章)规定的范畴,所以,你不能认死理,见好就收才是正途! 。

2006-11-06

391 0
有这种情况的,特别是小地方,我们那里有户人家因为不满意拆迁的补偿,一直不同意,后来就是强制拆迁的,而且分的地地段还不好

2006-11-06

405 0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住房[2003]2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第四条 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
    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  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
  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发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天之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四)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第十四条 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五条 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十九条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第二十二条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申请行政裁决的,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11-05

403 0
     由于前些年在房屋拆迁中出现过许多的问题,中央对此项工作是非常重视的,三令五申地要求地方政府认真作好这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在拆迁前,要由政府的规划部门进行统一的规划,并确定补偿标准。
  这样,从总地情况上看,拆迁工作较以前规范了许多。但个别开发商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故意侵占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有发生(当然也有个别被拆迁人的要求确实偏高的情形)。  当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争议较大时,由政府部门出面调解是必要的,但绝对禁止偏袒一方。
   开发商没有强迁的资格,政府也无权下达拆迁命令。人民法院不是政府的下设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经依法裁决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
    对不能达成协议且涉及面广的拆迁项目,要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性拆迁措施,防止矛盾激化;确需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做好预案 。” 强制拆迁要严格控制的,必须经依法裁决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
   因此,当拆迁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即可以是开发商,也可以是被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结果,如果被拆迁人胜诉,则由开发商依照判决给予补偿,补偿到位后搬迁;如果说是被拆迁人败诉,则应在规定时间内自动搬迁,到时仍然拒不搬迁者,由开发商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批准后,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此为强制执行。
   此规定出台以后,那种先强迁后讲理的非法强制执行的事件基本消失。  这是由于前期的非法强制执行中遗留的大量矛盾使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得到教训,对强迁普遍采取了谨慎态度;开发商要算经济账,打官司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难以得到全部弥补;而被拆迁人也不敢无理取闹,必须确实有理才敢打官司,要是输了官司不仅想得的不能得到,还得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更可怕的是那开发商要是反过来让赔偿误工损失,那就可能是把房子顶进去也不够了。
     你说得那种情况,近年已不多见。你们之间的争议焦点你没有说,这里无法妄加评论。你要是有理,就坚决据理力争,没人敢非法强迁;如果可能理亏就千万见好就收,别闹到最后落个鸡飞蛋打。
  这是忠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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