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军人安置我有一个朋友,在部队当连指
2年兵就可以
我以烟台为例说一下吧!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师、团职军队干部是安置工作的重点,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专业技术干部本着对口或者相近对口进行安排,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安排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在安置中,把转业干部在部队的表...全部
2年兵就可以
我以烟台为例说一下吧!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师、团职军队干部是安置工作的重点,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专业技术干部本着对口或者相近对口进行安排,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安排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在安置中,把转业干部在部队的表现、贡献与安置挂起钩来,对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公因战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及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的,在安置上给予适当照顾。
从1998年开始,对计划分配的军队干部实行考试考核和考核选调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配。
考试考核的范围:烟台市市直和芝罘区、莱山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单位和部分中央、省驻烟单位。考试考核的对象:列入分配计划,在市区(包括市直、芝罘区、莱山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置的转业干部。
烟台市的军转安置考试,与省军转办组织的军转安置考试同步进行。即:同一时间、统一试卷、统一要求来组织实施,并请部队领导和纪委、监察部门的同志给予监督,以体现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增加安置的透明度。
今年的军转安置考试工作,省里正在研究。待省里研究后我们再制定《烟台市2006年考试考核分配转业干部简章》,向军队和社会公布。其他县市区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和本地实际组织进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拨,年终进行决算。
其中,第一年的经费,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依据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提供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职务等级和经费标准等情况,向财政部有关部门提出预算;以后年度的经费,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上报的经费需求计划汇总编制预算。
退役金的发放比照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支付。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 31日,从翌年1月 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其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本人离队时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当地同等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及中发
〔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发退役金。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退役金照发。
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2001]国转联8号文件国务院等十三部委《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
”我市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安置在市区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照退役金基础部分(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四项之和)乘以35%计发住房补贴。安置在其他各县市区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也参照安置地公务员住房补贴的计发办法施行。
为妥善解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障问题,我们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2001]国转联8号文件和《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鲁卫保字[1997]12号文件《山东省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特殊医疗报销范围管理实施细则》、鲁卫保字[1998]9号文件《山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和烟政发[1994]125号文件《烟台市市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与个人挂钩的意见》的规定,制定了《烟台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费实行按比例报销,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其开支的医疗费(包括门诊费和住院费)均实行与个人利益挂钩的办法。
具体挂钩比例为:军龄在15年以下的个人负担30%;15年(含)至30年的个人负担20%;30年(含)以上的个人负担10%;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以及见义勇为、因公致残、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患者的医疗费不与个人利益挂钩。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于每月末的五个工作日内,持药费单据和病历到指定地点报销。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