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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离婚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现役军人离婚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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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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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与一般当事人不同,除应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或《文职干部证》等身份证件及结婚证外,还应提供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   2001年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军队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提出以下要求:   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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