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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交强险”,还有没有必要买“第三者险”?

请作具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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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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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具有强制性质的责任保险。
  交强险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交强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其保障内容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交强险的特点:一是突出“以人为本”,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二是体现“奖优罚劣”,即安全驾驶者将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三是坚持社会效益原则,即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不以赢利为目的;四是实行商业化运作,即交强险的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进行审批。
     建立交强险制度的意义在于: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通过“奖优罚劣”的费率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驾驶人增强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7月1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就要付诸实施。届时,我国1亿多辆机动车都要购买“交强险”,并按其条款规定支付保费并可获得赔偿。作为一种全新的保险制度,不少机动车主目前对“交强险”还存在某些疑虑。
   一问? “交强险”实施后费率会不会很高?会不会加重车主负担? 交强险的费率和赔偿责任限额无疑是车主最为关心的问题。  虽然目前这两个问题还没有最终确定,但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对此指出,交强险的费率和条款由保险公司自己制定,保监会只对其进行监管审批。
  作为一个全新的制度,交强险与我国现行的“三者险”相比有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强制性、赔偿原则、保障范围、经营原则、责任限额分项以及条款与基础费率等方面,综合考虑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在施行初期阶段费率不会很高。
     保监会同时强调,交强险实行费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挂钩的机制,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但是由于缺乏基础数据,在交强险实行的第一年,全国将统一费率、统一条款、统一赔付限额。
  基础数据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到第二年车主续保时,费率才会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届时各地区、各公司的基础费率也将可能有所区别。   目前,保监会正与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共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的信息平台,为奖优罚劣提供技术支持,其中北京、上海等地已开始试点,信息共享平台将逐步扩展到其他省市。
   二问? “交强险”出台后,还有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必要吗? “交强险应该可以覆盖70%的事故赔付了。  ”届时商业三者险将与交强险并存,车主可以自愿投保商业三者险作为补充。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了赔偿标准,加大了车主的风险,而交强险体现的是最基础的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损失很有可能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而这些还得由商业三者险来补充。
  ”实行交强险后,最好的投保组合是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盗抢险,这样投保人可以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   因为交强险涵盖了现行的商业三者险的一部分责任,因此在交强险正式开始实行后,各财产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的产品将会做出调整。
  在新产品中要剔除掉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商业三者险的设计一定要与交强险在产品设计做好衔接。 三问? 无责赔偿是指任何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都给予赔偿吗? 目前实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交强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受害人的哪些行为属于执行范围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举例表明,行人“碰瓷儿”的不会得到赔偿,“虽然强制险是无过错责任,但其前提是非故意行为。  ”对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这是为防止故意自杀或受害人与车主恶意串通等道德风险。 四问? “交强险”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如果车主车险已经到期,是继续购买商业三者险,还是等7月1日以后再买“交强险”? 按照保监会规定,自7月1日起,全国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都应当在3个月内前往保监会指定的保险公司上交强险,并在车上贴一个保险标识。
    原有“三者险”尚未到期的,保单继续有效,期满后及时续保交强险。 业内人士表示,对于车险目前已经到期的市民可先购买短期商业三者险,到了7月份再买交强险,不足部分可由商业三者险补充。
  如果届时还未到期的商业三者险怎么办?有业内人士估计,会有两种办法,一种方法是将车主原先投保的保额一拆为二,保额5万的就算交强险,而剩下的保额则算商业三者险。  还有一种方法就是重新投保交强险。
  根据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交强险的实施将会有一个过渡期,业内人士估计,届时保监会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2008-01-05

461 0

主要看你的驾驶技术了。如果不出远门、不爱飙车、不酒后驾车的话,交强险就够了,三者险赔付的交强险多,但是谁也不愿意出事吧?我只上了交强险,平时开车不快、也不出远门,安全第一,保险第二!

2008-01-02

463 0

我很接受e8800008在12月25日的回答你认真读过后,做出选择!这不能开玩笑哦!慎重点!

2007-12-30

462 0

是否购买第三者险,一要看你的车辆是什么使用性质------营运、单位用车?还是家庭偶尔用车?二要看你的驾驶技术如何!

2007-12-27

478 0

    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勿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 义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性质   所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性质,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承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经营性质的还是非经营性质的。
  保险公司作为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企业,经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作为保险公司的经营,经营结果的赢利或亏损归保险企业,这就有违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对所有机动车所有人是不公平的。
    因此,我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必然是非经营性质的。   1、《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此,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推定,保险公司承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结果归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列为非经营性质后,将使保险市场失去一大块,对保险业来讲,未必是好事,虽然目前各保险公司经营的机动车辆保险亏损累累,难以为继,但这主要是各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的问题。
  同时,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列为非经营性质后,现有的市场格局都会发生根本的变化。  如保险公司经营的机动车辆保险将是法定保险的补充,其展业的难度、条款、费率都会发生变化。
     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   《道交法》第七十五条中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第七十六条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七十六条还规定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上述规定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办的,因为法条明确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这与原来传说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另行成立事业单位性质的组织来办理是不相吻合的。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方式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其责任范围不是原来保险公司经营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所承担的对他车、他人的过错责任,而是对整个交通事故的共同损失,这一共同损失是不论哪一方的过错,即包括本车本人的过错损失(这一损失其实是保险公司经营的车辆损失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范围),都由强制保险赔偿,直至限额。
    原来保险公司经营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还有很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如酒后驾车等,在强制保险中是没有的。因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非常大,其强制保险费必然也很高,不然如何来承担这一庞大的保险责任。
     3、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各保险公司都在担心按照《道交法》规定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自行协商处理后,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责任如何认定问题,只要我们仔细研透《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中的规定,就不难理解,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自行协商处理的,都是在责任限额以内,当然由各自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公司全额赔偿。
       关于保险公司如何经营机动车辆保险   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商业保险公司原来经营的机动车辆保险将以补充的形式在市场上出现。那么机动车辆补充保险在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还有没有保险需求呢?我认为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对车险市场有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很大,理由如下:   《道交法》仍然有按责论处的规定,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可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只是保障基本的,仍然有很多的危险需要保险公司通过商业化来解决。
   。

2007-12-25

476 0

有必要!交强险明摆着就是国家在抢钱,而且保额很低,无法保障出大事的时候的补偿,而且理赔手续繁琐,弄不好就自己倒贴,所以如果不是手头紧的话,建议买其他商业车险,交强险那千把块钱,就且当给政府当买路钱,出事了也别去弄,直接找商业车险的代理去理赔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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