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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开庭过程中,可否发表与提交的诉讼状不一样内容的起诉意见?

请问开庭过程中,原告陈述时,可否发表与提交的诉讼状不一样内容的起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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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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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过程中原告的陈述,只能就诉状中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进行陈述。 “与提交的诉讼状不一样内容”不能混在陈述中,在陈述中就是说这一内容,法官八进制止的,已经说出来的也不予审理。如果想提出,应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另行请求追加诉讼请求。

2007-12-13

  如果是变更诉讼请求,是不可以的。 对事实与理由的变更和补充是可以的。 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后改变诉讼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可以不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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