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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再开庭前一个月把原告叫去,是什么意思?

法官问了几个问题,说准备什么材料和证据比较有利,但是开庭审理时,却说这样的证据因为没有证人到庭而视为无效。因为是和单位打官司,要过去的工资条,单位是有底档的,我去单位他们不给,我只好申请法院取证,开始他说看看再说,后来他却当庭让对方回去找找。对方说早就没有了,其实根据国家规定,工资档案是不能销毁的,谁能告诉我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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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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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亲身经历,恐怕不好准确告诉你是怎么回事,可能的话聘请律师代理是最好的维权方式。 猜测吧: 1。开庭前与原告沟通,可能是领取相关司法文书,告知必要的举证规则,这本身应该是正常的。
  也许理解上有差异吧。 2。按目前法律规定,证人不到庭作证,基本上是不能认定为证据了。     3。申请法院取证,应该以书面方式提出,这样法院必须明确告知是否同意。
  
   4。如果证据在被告手中而被告无法提供,应该认定此点对被告不利。这也是证据规则中的规定。 现在打官司很重视证据和规则的运用。不要以为有理就能胜,有理不会说不会用,照样也可能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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