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是不是无效?一个案
一个案子,法官未给举证通知书,未指明举证期限,我的理解是举证期限到正式开庭截止。我的问题:
1、正式开庭后,再提交证据是不是过了举证期,是无效的
这种理解应当说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举证期间的规定不相吻合。 该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全部
一个案子,法官未给举证通知书,未指明举证期限,我的理解是举证期限到正式开庭截止。我的问题:
1、正式开庭后,再提交证据是不是过了举证期,是无效的
这种理解应当说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举证期间的规定不相吻合。
该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可见举证期间是由当事人约定和人民法院指定两种情况。
该个案中,双方诉讼当事人没有约定举证期间,法官未给指定举证期间,所以,在正式开庭后,再提交证据并没有过了举证期。而且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都可以举证。
2、我是否可以不质证
你可以不质证,但并不能否定该证据的效力与证明力。
很有可能将来你方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我是否可以不质证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