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随着电脑技术应用的广泛,使用电脑打印、储存文字越来越普及。但由于打印遗嘱形式无法与《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相对应,所以,对打印遗嘱的性质,审判过程中争议非常大:第一种观点认为打印件属于自书遗嘱,因为打印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己打印仅是书写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若系他人代为打印,也是依据书写的原文打印,又为遗嘱人校对签名认可,其成因与形式均符合“自书”。 第二种观点认为打印件属于代书遗嘱,因为电脑是智能化工具,无论是遗嘱人自己输入打印还是由他人输入打印,都是智能化工具的产物,代书行为是由智能化的电脑进行的,电脑书写与他人书写并无二致。第三种观点认为打印件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全部
随着电脑技术应用的广泛,使用电脑打印、储存文字越来越普及。但由于打印遗嘱形式无法与《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相对应,所以,对打印遗嘱的性质,审判过程中争议非常大:第一种观点认为打印件属于自书遗嘱,因为打印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己打印仅是书写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若系他人代为打印,也是依据书写的原文打印,又为遗嘱人校对签名认可,其成因与形式均符合“自书”。
第二种观点认为打印件属于代书遗嘱,因为电脑是智能化工具,无论是遗嘱人自己输入打印还是由他人输入打印,都是智能化工具的产物,代书行为是由智能化的电脑进行的,电脑书写与他人书写并无二致。第三种观点认为打印件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因为法律对遗嘱有严格的形式要求,打印遗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故打印的遗嘱无效。
如果紧扣字意,打印遗嘱确实无法归入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因为它不是本人或者代书人“亲笔书写”。这是科学给法律出的一个难题,在当初制定《继承法》的时候,立法者也许没有想到若干年后的今天,电脑能如此普及并广泛使用到各个领域。
实际上理论界与实务界已经注意到了《继承法》中关于遗嘱形式要件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还不仅仅是电脑打印引起的。据相关统计显示,在法院受理的遗嘱继承纠纷中,有60%的遗嘱被法院宣告无效,而遗嘱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是遗嘱无效的主要原因。
从某种意义上说,对遗嘱形式要件过于严苛不利于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实现。所以,无论从我国的现实需要出发,还是世界立法的潮流来看,都应当规定对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一些业界人士认为,不应仅因为形式上的欠缺而影响其效力。
所以,对打印遗嘱,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打印遗嘱是立遗嘱人亲自操作计算机打印的,应认定为“自书遗嘱”。
因为,“亲笔书写”在电脑时代应理解为既包括用笔书写,也包括使用电脑打印,两者之间仅仅是书写工具不同而已,立遗嘱人“亲自”操作才是自书遗嘱的实质所在。
但是,由于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一样存在较易被伪造的弊端,因此,对打印遗嘱真实性的证据标准应较自书遗嘱为高。
如果无充分证据证明是由立遗嘱人亲自打印,或可证明是由他人代为打印的,则一般应认定为代书遗嘱。按照《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2007年徐老汉所立打印遗嘱不能证明系徐老汉本人打印,又无见证人及代书人签名,故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鉴于当前法律服务市场的发达与打印文件的普遍适用,为了方便订立遗嘱,避免打印遗嘱可能造成的争议,应当在修改《继承法》时,参照国外的相关规定,比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在书写或记录遗嘱时可以使用电子计算机、打印机等技术手段,或借鉴英美法系关于经见证遗嘱的规定,增设“证人遗嘱”的规定对《继承法》予以完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