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的问题
法定继承 《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全部
法定继承 《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遗嘱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特征 (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关于法律行为的共同规定适用于遗嘱,如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等。 (2)遗嘱是死因行为,即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可以任意修改和撤销其遗嘱。
(3)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之一,并且每种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无效。 (4)遗嘱是死者生前处理其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主要是安排其财产的归属。 (5)遗嘱不可代理,只能代书法。
========== 情况1: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公证遗嘱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遗嘱的各种法定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因为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直接申请办理,这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但做了公证遗嘱,也不表示就可以高枕无忧,因为只有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才是效力最高的遗嘱,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公证遗嘱是无效的。
案例:赵先生夫妇生前在某公证处做了公证遗嘱,将其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家庭自建住房指定由小儿子继承。赵先生夫妇去世后,小儿子依据这份公证遗嘱向居住在房内的哥哥主张继承。哥哥认为住房是其部分出资建成的,属于与父母共有,对弟弟的要求表示拒绝,并以公证处在遗嘱人没有房产凭证的情况下就出具遗嘱公证违法为由向区司法局提出申诉。
区司法局做出了公证书内容正确,予以维持的决定。哥哥便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公证处在遗嘱人没有房产凭证的情况下,出具遗嘱公证书违反了有关遗嘱公证的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区司法局的维持遗嘱公证的决定。
情况2:无效代书遗嘱害人不浅 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遗嘱人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签名。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于遗嘱见证人证明的真伪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效力和遗产的处置,因此继承法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作了规定,下列3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此外,不能作为见证人的“继承人”不仅仅指遗嘱继承人,也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遗嘱的直接受益人,但其他继承人与遗嘱人的遗产也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如果允许他们作为遗嘱见证人,将会影响遗嘱的真实可靠性。
案例:王老太太有两个儿子,年老后一直与长子共同居住,与长孙的感情较好。当老太太70多岁时,她到某律师事务所,委托该所代写遗嘱,将自己名下所有财产都由长子继承。律师事务所的蒋律师与王老太太的弟弟在蒋律师为王老太太草拟的遗嘱上签名作了见证人。
不久后,王老太太病逝。长子持此代书遗嘱主张继承遗产,但遭到次子的反对,于是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份代书遗嘱中一个见证人是王老太太的弟弟,是遗嘱人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此份遗嘱因不满足形式要件而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王老太太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长子、次子均分。 情况3:无立遗嘱能力自书遗嘱无效 自书遗嘱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这种遗嘱设立形式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此外,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没有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同时,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其在无行为能力时订立的遗嘱仍属无效遗嘱。
相反,如果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立遗嘱后丧失的,其有行为能力时订立的遗嘱仍然有效。 案例:小丽4岁时父母因车祸双双身亡,给其遗下一套房屋、数十万元的存款。小丽一直由祖父母抚养。不幸的是小丽8岁时患上了白血病。
住院治疗期间。小丽的姥姥给了她很多照顾和安慰,知道姥姥家因原有住房拆迁而租房居住时,小丽就写下了“等我死后将我的房子给姥姥住”的“遗书”。11岁时,小丽不治身亡。小丽的舅舅拿着这份“遗书”代姥姥到法院向小丽的祖父母主张房屋的继承权。
法院认为,小丽的所谓“遗书”,虽然具备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其写遗嘱时仅有9岁,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小丽所立遗嘱无效。法院判决小丽名下的房屋由其祖父母和姥姥及其他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情况4:某些行为可以撤销遗嘱 遗嘱具有可撤回性,在遗嘱发生效力前,也就是遗嘱人死亡前,遗嘱人可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可以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但要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如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只有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后才有效。 除了明示撤销、变更外,遗嘱人虽没有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所设立的遗嘱,但法律可以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推定遗嘱人有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意思表示,并实际产生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法律后果。
遗嘱人的下列行为可以引起法律的推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这是法律推定的后立遗嘱变更,或撤销了原立遗嘱;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法律推定原遗嘱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法律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
案例:周女士育有一子一女,在其丈夫去世后,周女士请来亲戚朋友见证,立下遗嘱,死后将两套房屋分别由子女继承。后周女士生病,女儿对其照顾较多,儿子不管不问,周女士就将两套房屋过户到外孙名下。周女士死后,儿子以遗嘱主张对房屋的继承权,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周女士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外孙名下的行为实际上变更了其遗嘱的内容。最终,判决驳回了儿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遗嘱继承在生活中时常出现,与很多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遗嘱的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了5种遗嘱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每种遗嘱形式都有法律规定的相应的生效要件,如自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有行为能力、口头遗嘱要求必须在紧急情况下采用、公证遗嘱要求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除自书、公证遗嘱外,其他遗嘱均要求有见证人见证等等。
除此,立遗嘱人还有很多行为可以引起原遗嘱的变更或撤销。这些法律知识都应为人们所熟知,并能灵活应用,否则,就会出现问题,产生纠纷,带来诉累,造成经济损失,严重的可能引发亲情悲剧 ======= 我国法律规定了5种遗嘱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
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其他效力平等,按时间顺序。 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 遗赠实际上是遗嘱继承的从属部分,是遗嘱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但遗赠又不同于遗嘱继承,其主要区别如下: (1)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人只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即只能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这些人的一部或全部;而受遗赠人的范围则比遗嘱继承人的范围要广,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
(2)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受遗赠人与遗赠人两者的关系不同。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直接从被继承人处继承遗产的;而受遗赠人与遗赠人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是根据遗赠人设立的遗嘱,从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处取得所遗赠的财产。
(3)遗嘱继承权与受遗赠权的标的不同。遗嘱继承权的标的,是被继承人生前的一定财产权利的财产义务的统一体。遗嘱继承人在接受遗产时,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必须同时继承。如果遗产中有债务,遗嘱继承人必须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而受遗赠权的标的,同仅仅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如果遗赠人有未清税款和债务的,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应当在清偿税款和债务之后,从剩余遗产中交付遗赠财产。 参见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