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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至4级伤残的享受待遇如何呢?

烟台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至4级伤残的享受待遇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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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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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2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3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4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1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2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3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4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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