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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的高考招生简章有哪些内容呢?

东莞理工学院的高考招生简章有哪些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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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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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CU1][CU2] [CU3] 》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东莞理工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819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松山湖校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大学路1号,邮政编码:523808;   莞城校区: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学院路251号,邮政编码:523106。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东莞理工学院毕业证书。
    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可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六条学校在广东省内本科层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软件工程、电子信息工程、应用化学、环境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自动化等8个专业录取批次为第一批本科批次,其他各类专业的录取批次为第二批本科批次。
    广东省以外招生批次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我校与东莞市台商育苗教育基金会合作开展粤台联合培养项目,共建粤台产业科技学院,设立工业设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多媒体设计、跨境电商)、经济与金融、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精密制造)、自动化五个专业,招收300名学生。
    学生采用“3+1”联合培养模式,分别在我校及台湾高校进行为期3年和1年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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