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特殊规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数为2 个以上50个以下,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有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的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殊规定:
(1) 设立人。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 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公示。《合伙企业法...全部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数为2 个以上50个以下,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有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的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殊规定:
(1) 设立人。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 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公示。《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 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V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③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⑤有限合伙人人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4) 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用劳务作为出资。
(5) 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6) 合伙人义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
除外。
(7) 财产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8 :!财产转让。《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职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9)有限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10)入伙后的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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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退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关于当然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当有限合伙人具有以下情形时,当然退伙:A。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B。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C。
1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窜资格;D。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如果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②关于财产继承。《合伙企业法》第八十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③关于退伙后的责任承担。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而不必像其他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不必按照其在合伙企
业投资的数额承担责任。
(12)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相互转变。①转变程序。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作为合伙人,转变其身份,势必对其他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利益发生影响,因此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②转变后的责任承担。《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相互转变,都会导致合伙人对其转变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就应对合伙企业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其转变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本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应因其身份的转变而消灭,而应继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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