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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善意取得?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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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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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上,对于善意如何确定,各国法律规定并不相同。《日本民法典》第192条明确规定“善意并无过失”时,受让人方可适用善意取得;《德国民法典》第 932条规定:“受让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动产不属于让与人所有者,即为非善意。
  ”在学理上,有“积极观念说”和“消极观念说”两种主张。  “积极观念说”要求受让人必须有将转让人视为所有权人的观念,即根据让与人的权利外缘而信赖其有权利实像的认识,这样才能认为是善意。
  “消极观念说”则要求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转让人为无处分权即可。在我国既不应采用“积极观念说”,要求第三人确信转让人有处分权,从而使第三人实际调查、了解转让人为真正的权利人,这样的结果使交易成本过高。
  
    也不宜采用纯粹“消极观念说”,使第三者在进行交易时不负任何注意义务。而应将善意理解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即按一般人的知识及判断并结合受让人的专业知识,受让人在进行交易时仍被要求应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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