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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善意取得”怎么理解?

民法上的“善意取得”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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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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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并履行了物权变动手续,如果受让人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一、善意取得的性质 一、善意取得的性质   通说认为,近代各国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  依日耳曼法,动产所有权的享有,必须以占有为条件,权利人未占有动产时,其权利的效力便减弱,如该动产被占有人转让第三人,原所有人无权请求该第三人返还,因此,第三人也就善意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丧失   所有权的取得须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日常生活中,一般是以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互易、赠与等;或者是因事实行为取得所有权,如生产、先占、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添附、取得时效等;还可以是因为某种事件,如产出孳息、继承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特殊方式,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涉及民法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安全问题。从本质上说,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制度。
  在近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每一场交易,都要求调查对方用于交易的财产有无所有权或处分权,则不但增加交易的成本,也势必妨害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  正是因为如此,立法政策于财产的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的保障之间,也就不得不作出保护财产的动的交易安全的选择,是近代各国民事立法政策为保护市场交易安全、便捷与迅速而建立的制度。
  简而言之,近代各国市场经济要求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与便捷的客观需要,是促成各国民法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原由。     三、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相对应,其构成必须有如下要件:第一,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买受人在交易时不会将占有人误认为所有权人,而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易使人相信占有人就是所有权人,所以善意取得的物,仅限于动产;第二,让与人须是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
    有处分权人处分财产时则不存在善意取得;第三,受让人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所以,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必须有交易行为;第四,受让人取得动产必须出于善意。
  此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而且也不可能知道让与人不享有处分权,如果受让人知道让与人不享有处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则不构成善意取得;第五,受让人取得动产应当支付合理的对价。  如果受让人无偿取得该财产,则不属于交易,也就谈不上交易安全和构成善意取得;第六,让与人对动产的占有是有权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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