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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在法律上都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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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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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指转让人在对物的权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受让人有合理的依据认为其拥有处分权而有偿取得该物,法律保护受让人取得的权利,可以合法地占有该物。该物须为动产。

200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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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这里的原物只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也叫即时取得。

200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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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它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出让于善意买受人,善意买受人取得物的所有权且不受所有权人追多的制度。 因强调真实主义,贯彻“任何人不能将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转让与他人”,及“发现我物之处,我取回之”的原则,故罗马法时期并不存在善意取得制度。
    日珥曼发则有“以手护手”原则。在此基础上,近代立法为保护交易安全,将罗马法中的善意与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相结合,使得善意第三人不必在交易前追根朔源去调查权利之真实状况,而使其可取得无处分权人出卖他人之动产的所有权,并不受所有权人追夺。
  善意取得制度遂成为保护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     法律上,善意取得制度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但是盗脏、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在特定情形下才能成为善意取得的客体。
   2、让与人须为动产占有人和无处分权人。 3、买受人须依法律行为受让动产之占有。 4、受让人须为善意。

200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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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财产权于第三人,如第三人在有偿取得该财产权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权。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权的取得与他物权的设定两个方面。
  这里所说的他物权,仅限于担保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着积极作用,因而为各国立法所普遍接纳。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建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其中对于善意取得适用范围这一问题探讨中,我国传统理论仅限于动产且界定不明确,而对于动产担保物权及债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较少涉及,故有必要以其进行阐述与探讨。
   。

200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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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另一种认为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亦可适用于不动产。从理论渊源上看,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但从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上看,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亦无不可。
    动产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不动产善意取得,受让人信赖登记证书而与无权处分不动产的让与人交易,如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原不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则,只有所有权或受人之托、代他人处分的人才有处分或买卖财产的权利,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之物,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其所为的法律行为须于事后取得其权利或经该他人之承认,始生效力,而且,所有权具有追及性,可直接向买受人追回原物。
  但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在于阻却所有权人的追及,允许善意的买受人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保护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已经完成的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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